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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的投标文件如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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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2:55: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做为从事招标工作的业者,经常会遇到投标人邮寄投标文件的情况,我和同事一般采取两种方法:
一. 同事收到邮寄的投标文件后,会直接撕开包装,然后把投标文件保管起来;
二. 我收到邮寄的投标文件后,会直接把邮包的保管起来,开标时交给开标现场的同事。


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当然我们暂时还没有遇到,只是估计会有)
一、 收到后撕开包装,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有问题,不宜接收。此时通知投标人重新密封的话时间可能不够,而且投标人会怀疑是我们打开了投标文件。
二、 开标时打开包装,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有问题,不宜接收。此时投标文件已经没时间重新密封,可能被做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投标人只有三家就会影响招标进度。


以上情况该如何处理?有没有好的接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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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3:03:1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按照第二种方式比较好,投标文件接收后原封不动的到开标的时候开启,免得出现误差情况。
  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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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6:37:35 |只看该作者
  还真是一个没有思考过的细节,学习了!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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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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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7:45:5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是送达,邮寄的方式不应视为是有效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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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21:01:19 |只看该作者
我所知道的,“邮寄”投标文件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惯例;早年,我们曾经遇到过多次。

中国早年的招标文件,都明确写着,可以接受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需注意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应该预计到迟到的风险,以及密封破损的风险;招标人不对此负责。(大意)

而那时,对于密封不完好的解释,也是投标人承担风险,而不是拒绝投标。

我记得,我们的做法是,要求传达室接收文件、报刊和邮件的人员,可以签收,但是不得开启,不得破坏原样,然后交给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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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7-27 09:06:49 |只看该作者
同意第2种做法,开标时开启。您那个同事的做法容易引起争议,而且不符合招标程序。邮寄也是送达,只不过送达人是邮局的人而已。
过去招标刚刚见面的时候,都是参考的国际招标的方式(从设备开始),即高老师说的那种。其实直至现在很多招标代理公司的老招标文件延续下来还有一些类似的要求,例如: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应该预计到迟到的风险,以及密封破损的风险;或:内包装如何如何,外包装如何如何,以便退回等要求。只要看到类似语言就可以了解到大体招标文件的出品年限。而且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他们自己的范本上的内容,只是生搬硬套过来用。其实类似规定已经不适用好多的招标项目了,但是,还是有很多的招标文件都延续了这些规定,其实您自己看看有时也感觉莫名其妙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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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09:15: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大力于2010-07-26 17:45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是送达,邮寄的方式不应视为是有效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投标都需要投标人将标书亲自交到现场的。
招标法只是规定要将投标文件“送达”,并没有限定送达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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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09:44: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gzztitc于2010-07-26 21:01发表的 :
我所知道的,“邮寄”投标文件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惯例;早年,我们曾经遇到过多次。

中国早年的招标文件,都明确写着,可以接受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需注意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应该预计到迟到的风险,以及密封破损的风险;招标人不对此负责。(大意)

而那时,对于密封不完好的解释,也是投标人承担风险,而不是拒绝投标。
.......

高老师说得好,签收按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只要不是投标文件要求的密封问题就是不是问题,交由主管人员处理。密封问题这是投标人应该承担的风险,如果招标人拒绝接收已破损的投标文件,恐怕由此引发的风险应由投标人与邮递公司商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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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7-27 15:26: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itswonder于2010-07-27 09:15发表的 :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投标都需要投标人将标书亲自交到现场的。
招标法只是规定要将投标文件“送达”,并没有限定送达的具体方式。
.......

请注意,法规说的是送达投标地点。。不是代理机构。
金海霞(男) 安徽合肥 q:22635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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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6:14:2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jinhaixia于2010-07-27 15:26发表的  :

请注意,法规说的是送达投标地点。。不是代理机构。



所以我说的是“送达现场”,并没有说送达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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