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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紧急求助,关于联合体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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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5:0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有个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我不理解招法的意思啊~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招标协商,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问题:


1、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A、B两个资格条件,如一方只具备A资格,另一方只具备B资格,两者可以组成联合体吗?届定联合体资格时,算满足吗?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共同签定合同如何理解?

    如A、B两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是一起和招标人签定一个合同吗?即合同的乙方为A、B两家单位,也需要两家的签章;

    还是招标人分别和联合体签定合同呢?即招标人和A签一个合同,和B另签一个合同?

    如单位A、B是分工合作的,原合同包含了甲、乙两类工作,而A只负责甲类工作,B只负责乙类工作,合同又如何签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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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1981 + 3
gzztitc + 1 新人;就  投标  联合体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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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5 17:34:35 |只看该作者
参看 :招标投标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国人大网   2000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摘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对本条所规定的联合体投标,作以下说明:(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2)联合体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本条所称的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同时还可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有关各方自己决定。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二、本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本法对于联合体投标各方的基本要求。这里所讲的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是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招标方也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一要求实际上是保证“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得以落实的进一步规定。这里所讲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资格条件。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比如本法第26条的规定;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务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的规定。另一类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一般应包括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外的其他特殊条件。关于招标人的“资格条件”,本法第26条已有具体的规定,这里重新作出规定目的是,不能因为是联合体投标,就应降低投标人的要求。这一规定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

三、关于共同投标的联合体的内外关系,本条第3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

1.内部关系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为此,联合体各方在确定组成共同投标的联合体时,应当依据本法和有关合同立法的规定共同订立投标协议。本条对协议内容有2项特殊要求:一是应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另一项是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讲的责任应当是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上述两项要求均应明确。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为宜。

2.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对外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所讲的共同“签订合同”,是指联合体各方均应参加合同的订立,并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讲的“连带责任”,一是指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二是指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而拒绝履行。当然,就联合体的内部关系上来讲,代他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有求偿权,即依据内部约定,要求他人承担其按照联合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本条第4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共同体。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属于投标人自己的事情,是否组成,如何组成完全由投标人自己确定,招标人不能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强制”组成联合体的作法与市场经济的法则相悖,难以体现招标中的平等竞争原则;被招标人“强制”组成联合体,也往往会被招标人内定作为中标人,这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世界银行信贷采购准则也规定,“银行不接受强制要求联合投标或者由本国和外国企业组成的其他强制性联合形式的投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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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21:40:03 |只看该作者
沙发回答的很全面

合同的签订:共同签订,是同时作为乙方,不能想的太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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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1:25:56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参看 :招标投标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 (2013-08-15 17:34)
首先感谢总斑竹热情回复及指导!

关于释义我提问前也是看了的,但觉得意思很模糊,非但没解决我的疑问还把我搞晕了~

比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我和同事的分歧在“均”和“相应”

我的关键点是“均”字,理解为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A、B两个资格条件,那么联合体各方都应该是满足A、B,

而同事理解在“相应”二字,他认为联合体各方各满足其中一项资格条件就可以了,即相当于一种资质或资格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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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0:30:32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你同事的意见,但前提是A条件对应甲工程,B条件对应乙工程,联合体中承担甲工程的必须满足A条件,承担乙工程必须满足B条件。如果均必须满足A,B条件,那联合体还有什么意义?单独自己投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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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19 11:36:05 |只看该作者
没错,就是两个法人都必须要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如果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是一个资质,那么两家都要具备,如果是两个资质,例如要求房建和市政资质,那么两个法人都要有这两个资质,除非把房建和市政改成房建或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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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19 11:41:46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个“均”就是让人产生疑惑的根源。这里不看“均”,重点在“相应”。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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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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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21 09:28:42 |只看该作者

回 jinxeyes 的帖子

jinxeyes:首先感谢总斑竹热情回复及指导!

关于释义我提问前也是看了的,但觉得意思很模糊,非但没解决我的疑问还把我搞晕了~

....... (2013-08-16 11:25)
你这样理解的话,就失去联合体的意义。重点在于各方有“相应”的能力就够了,不必各方都要有所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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