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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00万元采购项目须监督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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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0:33: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超300万元采购项目须监督员在场
2013年07月29日08:31    来源:南方日报
绘图:吴文锋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3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须有监督员在场监督,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期不再固定为1年,且对利害关系的项目应主动回避……昨日,记者从东莞市财政局获悉,修订后《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以下简称“采购监督制度”)于日前正式印发至各镇街及园区,将为公众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的监督提供更为全面的制度保障。
  采购监督员“治疗”开标评标不公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意识不断提高,一些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投诉逐渐增加,以2013年为例,东莞就有数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受到来自不同竞标落选单位的质疑。
  作为加强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监督的重要制度支撑,旧版的采购监督制度自2004年实施至今将近10年,眼下已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不断变化的需要。为此,从今年初开始,市财政局开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启动该项制度的修订工作。
  根据修订后的采购监督制度,凡采购预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都必须邀请政府采购监督员对开标和评标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按照规定,政府采购监督员除了要求年龄在70周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外,还须熟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特邀监督员不再强调一年一聘
  按照身份类型的不同,政府采购监督员包括特邀监督员和公证处派出的公证人员。
  具体而言,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由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在职人员公开征集,报名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库进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并发给《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证》。
  凡需要特邀监督员参与的项目,各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中加以注明。需要特邀监督员参与的采购项目,采购监管部门通过特邀监督员库随机抽取特邀监督员。邀请公证人员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市公证处发出工作邀请。由此产生的公证人员公证费用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公证处支付。
  值得关注的是,与旧版规定“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不同,修订后的采购监督制度对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聘期不再作固定期限规定,而是强调了政府采购监督员的退出机制。具体体现为:采购监管部门将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有违反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的,将取消政府采购监督员资格。
  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采购监督
  在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上,修订后的采购监督制度明确,在接受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邀请后,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在开标前到达监督现场,从采购项目的开标工作开始到评标工作结束,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对开标、评标的程序,以及现场所有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在监督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员对开标、评标过程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指出及纠正,并及时通知采购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临时中止开标、评标工作。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特邀监督员应在开标、评标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作出监督记录和评价,公证人员须出具公证书,证明开标和评标过程的合法、公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监督员的正常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员除不能对外泄露评标活动过程的情况,对公告前的评审结果保密外,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记者还发现,与旧版相比,修订后的采购监督制度在强调加强公众对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监督的同时,还首次建立起政府采购监督员回避制度。
  根据回避制度,政府采购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选派,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政府采购监督员回避。
  其中,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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