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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受罚,是否全国“禁赛”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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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0:50: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地受罚,是否全国禁赛


2013年05月27日 10: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在政府采购监管岗位上摸爬滚打多年的老张,最近被一个投诉案弄得焦头烂额。


一个月前,在B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老张收到了一份投诉书,投诉供应商指出,在B省某单位电梯安装项目中中标的甲公司,3个月前参加A省招投标活动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A省住建厅已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投诉供应商认为,甲公司并不具备投标资格。


在老张看来,这个投诉不仅涉及行政处罚的地域效力问题,还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两个领域的交叉问题。虽然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他感觉甲公司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但究竟该不该采信供应商的投诉,老张心里十分纠结。


不仅是老张,近日,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发出的一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也引来围观。该处理决定书禁止8名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参与龙岗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禁止1名供应商1年内参与深圳市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A省受罚,B省该不该采信?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是否有权作出禁止供应商参与深圳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记者通过调查发现,遇到类似疑惑的并非老张一人。


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据老张称,在收到投诉书后,他曾就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地域效力问题,向A省财政厅征求意见,也向有类似情况的其他省财政部门征询建议,答案各有不同,眼看30天的投诉处理期就要到了,老张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建议:驳回供应商的投诉书。


据记者了解,老张的困惑在政府采购业内并不算新鲜事。面对这一问题时,各地监管部门的做法不尽相同。


如果不影响具体招标活动的实际需求,我们仅将非本级财政部门和非本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视为参考。如果供应商有严重违法记录,我们才会视其为不合格供应商。湖南省郴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新华说,他们决定这样做有两点依据:一是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各地的投诉处理决定可全国通用。二是《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之意。


在天津,对异地受罚的供应商也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如果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允许此类供应商投标,但在评标过程中会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对供应商进行扣分。同时,在面对供应商被其他部门处罚的问题时,天津市也采取了酌情扣分的方式。


不过记者了解到,与市级监管部门做法不同的是,天津部分区县级监管部门在发现供应商曾受过行政处罚情况时,无论其在何地受到行政处罚,无论发布行政处罚书的主体是谁,只要行政处罚仍在有效期,便不允许供应商参加该区县的政府采购活动。这一做法得到了多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支持。


专家众说纷纭


对于各地监管部门五花八门的做法,专家也是众说纷纭。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是限制派的代表。她认为,从行政法职权法定的原则来讲,监管部门仅能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这意味着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注明禁止区域,监管部门对供应商的禁止范围也只能在其管辖区域内,如果超过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超出部分是无效的。


而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则为无限制派,他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确实没有清晰界定禁止区域,因此,监管部门的上述做法都有合情合法之处。


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放提出了错误行为没有地域性的观点,他认为,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是财政部门对主体的错误行为作出的处罚,错误行为是没有地域性的。上述情况是供应商在钻法律空子。杨志坚进一步分析,供应商在其他领域受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不认,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而曾从事政府采购法律咨询行业数年的律师高虹静表示,《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只要受过行政处罚,就应当被认为有重大违法记录,他的投标资格就没有了。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某教授道出自己的疑虑:政府采购政策和市场是全国统一的,既然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无论他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哪儿,都可以参加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那为何资格被剥夺后,被禁范围却存在多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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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6 10:51:3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来支招


记者从各地招标文件中发现,几乎所有招标文件中均会写明,供应商在三年内须无重大违法记录。这也是目前各地规避异地受罚供应商投标的最易操作和最有效的方式。


杨志坚说:投标是供应商的权利,即使供应商处于有效的禁止期内。其投标这种行为是否被接受,需要由评委会来决定。而目前评委会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及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


何为重大违法?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权利,那么评委会如何把握《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虽然高虹静认为只要受过行政处罚就应该被认定为有重大违法记录,并且她表示在此前的办案过程中她也是这样把握的,但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标准。对此,杨志坚建议各地在招标文件中尽量把这一标准列出来,通过约束条件使法条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的局限性,如何知悉供应商真实情况也是他们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之一,而当前,供应商之间的监督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专家呼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迫在眉睫,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以推动政府采购实现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


保存时间:2013/6/16
原标题:一地受罚,是否全国禁赛
http://www.ccgp.gov.cn/cgzn/llsj/201305/t20130527_27694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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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16 11:06:56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省级处罚只对处罚发出的省份有效,其他地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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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1:26:35 |只看该作者
板凳说的有道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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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1:43:36 |只看该作者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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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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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7:39:32 |只看该作者
律师、教授、专家都在胡扯!现在的问题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记录系统,也就是说,可以规定省一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全部都要上这个平台,以免被少数害群之马的企业钻了空子。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项目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诚信证明的做法,如果某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曾经有过不良记录,就是要让它开不出这个证明,以表明法律的严肃性!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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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8:33:19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省级处罚只对处罚发出的省份有效,其他地区无效 .


强力反对。这个一定会混乱的。财政部的处罚是不是只对北京有效?还是对全国有效?

某市某县的处罚是不是可以管到本省其他市?如果是?凭什么本省不管外省,本市可以适用到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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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9:42:33 |只看该作者
一地受罚,其它地区也应认可。对违规、违法行为应严惩,这样才能使招投标市场有序进行。犯错是要付出代价的,否者没有约束。受罚有个期限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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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21:56:52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及部委的处罚,全国有效;地方的处罚,在该管辖区有效。
本人不赞同,一地处罚,全国有效。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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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22:22:30 |只看该作者

回 z_huang1109 的帖子

z_huang1109:国务院及部委的处罚,全国有效;地方的处罚,在该管辖区有效。
本人不赞同,一地处罚,全国有效。 (2013-06-16 21:56) 
其实这点很好解决,关键是界定《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行政处罚是不是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或者是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是,就很简单。哪些行政处罚可以定为重大违法记录,就哪些全国通用!

哈哈,部委的处罚,凭什么就全国有效?那条法律规定的?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实质上限于国家部委的采购活动,这和财政部的其他文件、政策等全国性行政行为可大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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