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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招标应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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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09:4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企招标应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2013年02月01日05:3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王晨)辽宁省政协委员张百良在近日召开的辽宁省两会上,针对目前一些国企招标的不规范或暗箱操作提出了相关建议。他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招标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招标过程中对信息的披露不应仅局限于招标公告,还应披露评标报告和对中标后签订的协议的变更。
  目前一些已经被媒体曝光的国企招标违规案例都折射出部分交易可能暗藏潜规则和猫儿腻。
  张百良认为,招标采购有利于招标企业货比三家、降低成本,优胜劣汰,保证质量,也有利于竞标企业了解对手的信息,改进生产与提高经营策略。但是一些招投标企业在招标过程中,一旦发现专家的评分和业主的意见不一致,就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到业主事先选中的厂家总分最高为止。业主提前考察了投标企业,再在招标评审过程中主导专家意见,这事实上就构成了暗箱操作。而且评审专家也存在内定的问题。
  这样的“评审”除了给业主脸上贴金,让其有一个冠冕堂皇的公正表象之外,完全是遵从企业某些招标负责人的意愿,可以说,既无客观标准,也无公正可言。
  在张百良看来,国企花的是国家的钱,这种徒有其表的招标就难免“花国家的钱,办自己的事”。他表示,招投标是一种公开竞争的方式。一些特殊项目除了由上级主管单位来监管招标活动外,还应该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张百良建议,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的基础。对信息的披露不应仅局限于招标公告,还应披露评标报告和对中标后签订的协议的变更。在信息披露中,有的企业对一些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大项目招标,只发布简单的公告,公众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故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所涉及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这应作为公告的必备文件同时发布,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监管,让公共监督的阳光照进招投标地带,才能彻底清除腐败的保护伞。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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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1:02: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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