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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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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23:58: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极其普遍,它搅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招标本来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科学机制,一旦串标这种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浸入,就将由公平竞争演变为垄断,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招标人的利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串标有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标投标罪”条款,但因目前对串标在法律法规上没有详尽的法律界定,操作认定起来难度大,加上社会上对串标打击力度不大,使串标行为禁而不止,形式与手段不断翻新。串标现象也折射出社会的诚信缺失与金钱第一的思想倾向。
串标的现象和手段真可谓是五花八门,花色纷繁,为简单计,笔者只能笼统地进行一些介绍。
一、   串标的目的与形式
串标是单位或个人挂靠或收买其他部分或全部投标的(串通全部投标人称为围标),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投标,目的是稳妥的抬高中标价套取非法收入。
串标可以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想中标的牵头人给予其他投标人的书面或口头承诺(通常是通过经济形式兑现(其他投标人称为“陪标”),也有的以“轮流坐庄”的承诺,或是以其他双方互惠的条件为代价),然后牵头人组织投标,往往在公开开标前就已经根据招标文件“内定”中标人,但,如果在评标时发生意外,不管是谁中标都一样由牵头人做。
串标也可以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在设有标底或限制范围的情况下,招标人给予透露,或者招标人通过有意限制“门槛”的方式“对号入座”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串标也可以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串通,招标代理人非法透露一些对串标人有价值的信息或在资格审查时“开绿灯”放行。
串标在时间上可以标前先串,也有先报后串的。标前先串的,往往是在招标公告没有发出前,该项目其他投标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串标人提前挂靠多家有资质的投标人,形成“一网打尽”式的围标(用串标人的话说就是“操作操作”),也有在资格审查通过后,自己通过各家游说或谈判购买其他投标人的资格。如果不能全部围标,对串标人能否中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串标人总是极力最终形成围标。
二、   串标人运用串标获取利润的手法
串标是要付出代价与精力的事,同时也存在着被揭穿的风险,但为什么串标人仍然乐此不彼的串标呢?答案是,通过串标收入永远大于付出。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管是什么样科学的评标办法,串标人总能找出破绽。早年设有标底的暗标时代,他们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现在没有暗标底了,如果你采用综合打分法,他们就选择资信好的企业作为内定中标人,将其他投标人能出分的业绩信誉简单化,商务标离满分值远些,技术标笼统些。如果你采用平均价法,他们会事前排价选定中标人。如果你采用最低价法,他们舍不得“割肉”,往往报价紧挨着排布。还好,现在以清单报价法通常设有控制价,如果没有,那么围标人恶意“抬标”便能离谱,危害也是不可想象。从某种程序上说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地研究串标围标并设法遏制,设有限价就是一种方法,可惜也算是“无奈之举”,我市规定经办人和项目经理要有半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就是要限制挂靠,似乎能阻止,实际上很简单,串标自己不出山,出山的都是“合法身份”的人,你如果阻止去?从某种意义上说,彻底取缔串标围标现象真的很难。
三、   揭穿串标围标的难点
在正常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往往在直观上凭经验推测存在串标围标的嫌疑,但是嫌疑不能代表事实,法规上没有详细的认定标准,凭感觉认定没有合理依据,一旦误判便有失公正,即使没有误判又如何取证?串标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暗地约定的,不会有书面的证据,谁会承认自己串标?即使有书面的“君子协议”谁又会公布天下?除非事后他们内部发生“内乱”咬出来才会浮出水面。因此,串标认定与取证不是容易的事,无纪检或执法部门界入,评委往往心里有数也不好直接认定。
四、   串标围标的迹象与破绽
任何事情在过程中总会留下一丝痕迹的,串标也不例外。某些不正常的现象往往有串标的可能。
在报名阶段,同时短时间内有多家报名的,有“同伙”的嫌疑,往往组织者不会出面。报名表上不留本人号码而留他人号码的,有时也有嫌疑。报名时拿证件的人与同来的人有陌生感的有挂靠的嫌疑。
在资格预审阶段,已经报名而有2家以上无故不参加预审的,有组织串标的嫌疑。
在投标阶段,发生通过预审而无故放弃的现象时,有围标的嫌疑。
在投标标书上不同标书中犯错误惊人一致,都有串标的嫌疑:
  标书封面封装方法或相同表式惊人相似的;
  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
 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
 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
 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
 总价相同,各子项乱调乱压。
   技术标雷同。
   多家或全部犯有同一错误的。
五、   应对串标围标的构想
1、         健全法规,出台串标围标的具体鉴定标准。让揭穿串标现象有法可依。
2、         加大打击力度,发生串标围标现象的,单靠职能部门去查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应由公安、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不能以罚代刑,因不法投标人经济实力本就不弱,如以罚代刑就会令企业存在“赌一把”的心理。应在依法从重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严格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管理。杜绝代理人背离招标人利益而与投标人串通一气。
4、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放宽资格审查条件。让更多的潜在招标人参与竞争,不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这样大大增加了串标者的行为成本,使串标成为不可能。其中也会产生拒不同流合污硬抢“蛋糕”的投标人,使串标人无法围标抬价。
5、         评标时产生串标嫌疑的,暂停评标各方界入调查。
6、         强化标后督察。串标围标从报名到开标可以严密组织不留痕迹,可是一旦中标后,谜底往往不攻自破,做项目的肯定不是中标法人单位,他们这时候不得不与中标单位签定书面协议,认定费用、安全等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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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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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7:23: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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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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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8:00:50 |只看该作者
在现实中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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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21 09:06:06 |只看该作者
本文有一定深度。不知道是原创还是转载?如系转载,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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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9:43:34 |只看该作者
同意3楼的意见,请楼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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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53: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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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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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8-21 11:18:01 |只看该作者
百度了一下,网上有此文
http://www.0517life.com/forum.ph ... d&tid=54364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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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2:20:16 |只看该作者
投投标法实施条例,进步还是很大,对串标的表现说了出来,并且做出了具体处罚。
但实现中,围标串标现象,很难以杜绝,原因在于围标、串标的隐蔽性。加大侦查、处罚力度,建立诚实信用评价体系,这2个方面可以有效抑制围标、串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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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2:39:23 |只看该作者
无法杜绝。

不管谁做,只要做好了,就给钱。我觉得从这个思路着手比较好。

用控制价限制投标人的报价不要太离谱。用信用机制排除以前做得差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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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3:13: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分析很透彻,很给力,本人有感而发,今天的制度性约束不可谓不严,不可谓不全,但是任由文字上的约束多么严禁,实质上是一种无奈,道德上的缺失,道义上的缺乏,用一句话来说:今天的的招标很有变了味的味道,业内人士明白的很,但在招投标工作向前推动过程中,又无奈的成为一种推动者。
    今天制度的制定者远期会有一种无奈,制定者需要执行者,谁来执行?需要有强有力的推动者来执行,可惜的是执行者的推动力能有多大?明天的现实,就会成为捆绑制定者制定制度的绳索,这是制定者没有想到的吧!制人者被自己反制,多么有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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