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895|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都是小信封惹的祸 可可 (最新大作)【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21:5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都是小信封惹的祸

2012年5月04日 10:18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 可   

  “此次采购中,除了中标供应商Q公司外,其他公司都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报价的,只有在唱Q公司的投标报价时,地上就冒出来一个‘小信封’,很明显这里面一定是有猫腻的。”在一空调项目的招标结束后,投标人E公司向某市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在该投标人看来,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招标文件的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还特别标明“以上报价应与‘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总价’相一致;‘合计总价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相一致’”。这就是说,投标人不存在也不允许通过“小信封”来另行提交一个“最终优惠报价”。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就很难跟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保持一致。
  
  更让E公司没法理解的是,这个“小信封”是在唱标过程中,开封Q公司的投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从开标现场的地上“捡”起来的,不仅无从证明这个“小信封”的来源,更无从证明其是否已经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E公司的质疑时表示,Q公司不存在选择性报价的问题,其投标报价文件袋中“小信封”提交的“最终优惠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最终优惠报价不存在选择性,也没有附加条件,是投标惟一报价,其提出的总价只是优惠价的参照基数,不能作为投标报价认定。Q公司的报价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对报价文件组成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供“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小信封”承诺的“最终优惠报价”属于这一情况,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E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调看了开标、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确认了当天的“小信封”的确是在开封Q公司的投标文件时从地上捡起来的,而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任何人将“小信封”放入主席台。
  
  通过向开标现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小信封”是封在投标文件中的。
  
  不过,当地财政部门同时也认定,“小信封”里的“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格式与招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要求不符合,而且这个“最终优惠报价”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也不一致。
  
  另外,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须提交报价文件的正本1份,副本4份,但Q公司的“最终优惠报价”却只有一份。因此不能将这份报价认定为Q公司的投标报价。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虽然未支持E公司“无法确认小信封是否密封在投标文件中”的观点,但却认定了Q公司“最终优惠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最终优惠报价”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不一致的情况属实。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判定,E公司的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4月30日第1307期3版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2/5/6
原标题:都是小信封惹的祸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story/20120504/story_306105.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沙发
发表于 2012-5-7 08:15:23 |只看该作者
确认小信封是否密封在投标文件中?现场录像呢?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2-5-7 10:00:26 |只看该作者
标题突出了“小信封”惹出问题;

而文章中写道: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调看了开标、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确认了当天的“小信封”的确是在开封Q公司的投标文件时从地上捡起来的,而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任何人将“小信封”放入主席台。
  

  通过向开标现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小信封”是封在投标文件中的。】


难道录像看不出“小信封”是如何掉到了地上?记录不了相关的开标过程?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才能认定?那样,录像的完整和可信度如何?

读后,本人的愚见,似乎和“糊涂庙里面有个糊涂神”差不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地板
发表于 2012-5-7 10:24:12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这家供应商提供 一正四副的“小信封”
而“小辛峰”里的“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格式与招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一致,又该怎么判断[s:90]


当地财政部门判定,E公司的投诉成立,与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感觉没有因果关系[s:34]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5#
发表于 2012-5-7 14:10:02 |只看该作者
如果招标文件中允许有调价函的,这个最终优惠信封是符合招标投标惯例的,应当予以认可。
交通部的范本中对调价函有规定: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即使没有规定这么详细,对总价下浮一个调价,也对招标人获取一个最经济的标有帮助。一般都会认可。评标委员会按照惯例认可了这个报价,而且也是现场唱出了,又没有泄密嫌疑,不该废掉。大概连投诉的也是在质疑“捡”来的,也是从泄密角度来考虑的,没有想到监督人用了一个这么形式的理由给废了标。可惜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6#
发表于 2012-5-7 14:21:55 |只看该作者
小信封,一般是投标人最高层领导最终的决策价格,对招标人最为有利。
惯例中是分项报价按总价比例调整。
再一个就是投标人为自己报价的保密而采取的一个报价策略,即投标文件如果泄密,我其实是有一个最低价格的。
其实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是招标流于形式后,这个方法不被认可,实在是有些偏离招标宗旨。再因为这个原因废标实在是可惜。为什么咱们学来的东西,精华的老是没法保留?

投标文件截止前收到的都应该认可才对,只要是公开唱过标的、公开价格的都应该进入评审。俺觉得评标委员会没有错误。投诉的也就是投诉是在地下“捡”的,怀疑是有人作弊,但是监控既然没有发现作弊,就不应该支持这种投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12-5-9 14:25:24 |只看该作者
招标各种法律的初衷是择优的宗旨,难道这种流于形式的东西就可以认定无效吗?支持代理机构的解释,政府采购主管单位的人员真的应该认真接受培训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9 02:13 , Processed in 0.05572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