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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做好采购工作也需提倡“拿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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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5 15:17: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浏览各地的政府采购网站,不仅会看到常规的采购信息公告、国家的或者当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内容,而且还会从其众多的工作简报中看到其他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某地政府采购网上有《湖北省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只公布国家或者当地的方针政策就行了,为何还要转载其他省市的?

  该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解释:“其他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内容比较不错,感觉有必要借鉴一下,所以就转到自己的网上,不仅便于查看,而且便于今后在制定类似办法时可以有一个参考,避免走弯路。”

  “三人行,必有我师。”这句古训告诉我们任何人身上都有可借鉴之处,人人都需要保持谦虚好学的态度,处处留心皆学问,自己也能在“取长补短”中丰富起来。而就政府采购工作来说,由于这份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是很长,成熟的监管或者操作经验不是很多,要想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在注重创新工作方式、另辟蹊径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更需要有借鉴意识,需要有“拿来主义”的精神。

  但是,提高“借鉴”能力,提倡“拿来主义”,并不是说政府采购监管或者操作人员跟风似地盲目照搬照抄,而要有一定的辨别力,分析其他地方的做法是否有必要借鉴,要用敏锐的洞察力来辨别其价值,只有对其他地方的经验正确借鉴、成功借鉴,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比如说,有些地方在合同履约方面规定得比较细致,有的地方在评标专家的管理上挺有想法,有的地方在供应商投诉处理上很有方法,而有的地方的网上采购走在了前列,有的地方工程采购做得不错……其他地方比较成熟的做法都可以“拿来”为己所用,对当地的政府采购工作也是一种促进。

  当然,主张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向其他省市学习,需要“拿来主义”,这是小范围内的概念,其实经验还可以从其他国家学来,毕竟许多国家政府采购已经有好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经验相对成熟,有辨别地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做法为己所用,定能促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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