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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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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7:13: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一个工程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办法招标,限定入围单位为5家,报名时有9家申请人,通过评分排序,取前5家得分最高的单位为入围单位。但是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后,有1家入围单位回复,因故不参加投标,另外1家入围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也答复不参加投标。请问这对招标有影响吗?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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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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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6-23 20:19:33 |只看该作者
同问,有知道的指教指教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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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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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20:39:39 |只看该作者
按招标文件规定

有的允许补足到原定数量,有的不允许补足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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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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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6-23 21:38:03 |只看该作者
喔,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招标文件来定。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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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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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09:03:07 |只看该作者
有限数量一般都是打下分由高到低排出来的,大家其实都够条件,而由于太多了所以就打分排名次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九家以上,而建设部过去的范本中规定的是7家以上,这个都是过去经验,所以五家就是有些少。

目前没有发现有规定说就不能再从后面提上来几家,项目已经做成这样了,补救的方法依我个人意见,可以将后面的两家划入合格范围。不然就三家了,开标再不来一家就得重新招标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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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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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6-24 09:22: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毅青于2010-06-24 09:03发表的 :
有限数量一般都是打下分由高到低排出来的,大家其实都够条件,而由于太多了所以就打分排名次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九家以上,而建设部过去的范本中规定的是7家以上,这个都是过去经验,所以五家就是有些少。

目前没有发现有规定说就不能再从后面提上来几家,项目已经做成这样了,补救的方法依我个人意见,可以将后面的两家划入合格范围。不然就三家了,开标再不来一家就得重新招标了。

[s:89]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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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6-24 10:05: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毅青于2010-06-24 09:03发表的 :
目前没有发现有规定说就不能再从后面提上来几家,项目已经做成这样了,补救的方法依我个人意见,可以将后面的两家划入合格范围。不然就三家了,开标再不来一家就得重新招标了。

但是已经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了,而没有划入合格范围内也已经知道,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补足再次把他们划入合格范围,根据经验,第一次没有入围再次替补,他们也不可能参加。还有其他好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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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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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0:08:59 |只看该作者
工程项目?那为何限定数量仅为5家?让人想不通,为何不能是更多的数量?[s:90]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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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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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1:02:5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既然资格审查方法及数量是之前公开的,那就必须按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执行,至于特殊情况提出不参与与资格审查数量无关,因为你是已经资格审查结束并选择5家之后才提出不参与的,只要潜在投标人够三家就可以继续进行。如果让未入围的企业填补,个人觉得不妥,既推翻了自己规定的资格审查数量,又是对其余企业的不公平对待。
以后应按法规要求,数量设定7家或9家,如果《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则全部为9家。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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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2:25: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sunzhengqi于2010-06-23 17:13发表的 请问(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方面的问题) :
有一个工程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办法招标,限定入围单位为5家,报名时有9家申请人,通过评分排序,取前5家得分最高的单位为入围单位。但是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后,有1家入围单位回复,因故不参加投标,另外1家入围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也答复不参加投标。请问这对招标有影响吗?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北京一般是这样处理,如果还没有备案,则可以补足约定的数量(北京规定是7家),如果已经备案了一般就不再补了。有几家就几家开标,如果开标时递交的投标少于3家则重新招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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