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一造价司法鉴定项目,合同价款中的风险范围:施工图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保护、验收,合同执行期间的各种政策性变化(如设备材料价格、费率调整等),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按投标时的报价水平进行调整计算。
而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为: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为:按施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政策性调整,竣工后按实决算。
并约定结算时可调整的内容:A合同价款约定的可调整范围包括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签证及洽商、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可调整价款=可调整结算价*(投标报价/投标预算价)B约定了其它有关调整价款时的具体调整细则。
目前,项目进入竣工结算阶段,双方就合同问题有不同的意见,目前己走司法程序,施工单位认为以备案合同为准。依据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甲方认为备案的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问:目前就本司法鉴定项目而言到底以哪个合同为准??备案合同是否有效?若无效直接依据是什么?该项目如何处理为妥?请各位网友、老师们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