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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评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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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09:5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中对评标和定标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托方全权代表也可以参加评委会。

  (二)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委会要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委托方和投标方的意见,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综合评价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三)评标时,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其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三十条 定标

  (一)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由委托方选定中标厂商。

  (二)投标方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从1993年3月26日~1999年4月30日,该办法我执行了整整6年。自1999年5月1日~现在,最低评标价法我执行了7年。我暂且不能对这两种评标模式作出详细的评价。

这两种模式的区别,不仅仅是方法上的区别。重要的是理念、思维上的区别,是对招标投标认识上的区别。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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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16:55:26 |只看该作者

用意

把13年前的一个文件帖出来(这个文件已被废弃),想告诉年轻的同仁们,在中国招标的历史上,曾经有个这样的一种评标办法。
年轻的同仁们,难道您没有一点儿感想和启发吗?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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