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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多名厅官因“打招呼”帮他人揽工程受贿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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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08:44: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常德市水利局原局长周栋民为他人在水利等项目中承揽业务,本人及其家属多次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

    近日,湖南省纪委对社会公开通报了工程建设领域的10起典型案件,其中第一类就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有关人士称,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是一条不折不扣的“高压线”,摸不得也碰不得。但依然有个别领导干部甚至高级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大楼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在各地依然时有出现。

    法律界人士分析,领导干部频繁插手工程建设领域,反映出腐败分子的胃口越来越大,他们不满足于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是要对权力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形成“权力产业链”,提高权力的“附加值”。有关方面应考虑更高层次的立法,只有从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标、投资、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入手构建更为完善、周密的制度体系,切实引进和强化有效的监督,才能让领导干部无法随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湖南多名高官插手工程建设

    2010年9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德市水利局原局长周栋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于受贿所得人民币112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了解,周栋民的大部分贿赂款来自他所插手的建设工程。2003年,常德某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胡某获悉,常德市水利局防汛指挥调度中心工程要进行招投标,周栋民代表常德市水利局出具了一份给该公司加信誉分的函。该公司顺利中标常德市水利局防汛指挥调度中心工程,胡某担任该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在此过程中,周栋民先后两次收受胡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2万元。

    此外,张某所在公司中标的工程分包到津市市防洪大堤面板墙等5项工程,为感谢周栋民介绍工程并继续得到关照,2006年春节前,张某与妻子一起到周栋民家,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人民币10万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被湖南省纪委通报的干部,除周栋民外,还有一些厅级官员。其中,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光祥等都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打招呼的方式为多家工程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并收受贿赂。

    湖南省纪委同时透露,从2009年开始,湖南省大规模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全省共受理相关举报1190件,立案901件,查实431件,有245名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另有156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有厅局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31人。

    制度缺陷留下可操作空间

    领导干部缘何能轻易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较为直接和客观的原因,在于如今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本身存在一些制度缺陷。

    据介绍,如今很多工程项目建设的指挥部,往往是为了解决阶段性的一些重点工程项目而临时设立的,其随后的日常运作大多依靠一些内部守则和行业规则来进行调整,不仅存在工作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化、容易产生管理上的漏洞和“盲区”等问题,而且大多容易出现人事关系混乱的情况。如今一些项目工程的指挥部工作人员,往往是从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道)抽调的,经常容易出现任用交叉、一人兼管多个工地的现象,甚至出现曾有经济问题的人员“带病上岗”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也就相对容易出现纪律相对松散,管理弱,原单位管不着、临时单位不愿管等消极状况。”湖南省一名法律界人士说。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不尽完善和严格,在很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很多领导干部人为干预和插手的情形。比如标段的划分、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投标单位门槛的设定、最高限价的确定、新技术推广等,由于这些因素大都不会影响工程建设,即使影响了也无法认定,那些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一定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往往能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影响立项规划、土地出让、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于是,也就经常有人堂而皇之地接受所谓的劳务费、咨询费或者收受干股、红利、房屋等等。

    斩断贪婪之手亟需长效机制

    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要想让领导干部不插手工程,关键还是尽快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一种相对稳定、长效的制度机制。

    据了解,2010年7月8日,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处分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等8个指导意见,结合典型案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大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

    同时,为增强具体可操作性,“处分规定”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处分规定”的付诸施行,对于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因为这就编织了一张大网,公务员只要违规插手干预了工程,就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开除公职。

    但是,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虽然目前这些细化的处分规定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处罚标准的问题,但面对一个庞大、复杂的利益链条,如果仅仅依靠一部或几部临时性、缺乏更高法律位阶的制度规章进行事后的钳制,只怕难免会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有法学专家建议,有关方面应考虑更高层次的立法,只有从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标、投资、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入手构建更为完善、周密的制度体系,切实引进和强化有效的监督,才能让某些干部无法随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赵文明 阮占江)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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