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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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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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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10:52: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附件B:废标条件有一条: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个人理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只能是细微偏差,即使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也不至于按废标处理;若是实质性条款,则评标委员会直接按废标处理,无须澄清、说明或补正。个人建议此条加在废标条款这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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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10-8-19 11:01:34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26条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
  投标人拒不确认的,可视为重大偏离。即按废标处理。

    不晓得究竟要怎么理解!
    个人比较赞同楼主的意见!既然不是重大偏离,也不是实质性问题,为什么要废标呢?按七部委12号令,对其进行不利该投标人的量化就行了!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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