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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权”的讨论 会涉及到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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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0:32: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定标权”的讨论 会涉及到哪些问题?



由总版主钱忠宝先生发起的关于“定标权”的讨论,不仅仅局限于“定标”这个阶段的事情;它还涉及到或者潜在的涉及到诸多方面。


以本人的愚见,涉及到的问题至少包括:理论探讨;招标人的实践操作;投标人的实践中维权,监管部门的工作如何运行,等等。


下面,抛砖引玉,浅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第一、涉及到理论探讨方面的问题:



1)《招标投标法》属于什么范畴的法律,是“公法”,还是“私法”?


2)招标人在采购与招标实践中,是否只有“权利”而没有“权力”?理由何在?


3)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否关联到“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可否有一定的要求?包括专家的聘请?评标结果的可信度?


4)对招标人要不要有一定的“制约”?如何做才是不“剥夺”招标人的权利?




第二、涉及到招标人如何操作的问题



5)招标人如何看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标过程和其评标结论?

    6)招标人要不要,可不可以对其评标结论进行核查?如果发现问题和错误,如何处理?

    第三、投标人如何维权



7)投标人如何针对评标结果的公示进行质疑和维权,如何举报和质疑才容易获得成功?


8)投标人在何情况下会放弃中标?如何计算投标人的利益或损失?如何计算应该给招标人的赔偿?


第四、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9)如果,对类似问题发生争议,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进一步问:如果发生“招标师培训教材案例分析案例4.45和案例4.46”那种“评标委员会错了”的情况怎么办?是严格按照12号令还是按照案例分析的指导意见?


    个人的初步思考,有问题和不足,请大家补充和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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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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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2 10:56: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的很有深度,在平时操作中也经常遇到,有时却很难做到,其实这个问题困扰着我们这些从业人员,不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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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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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8-12 11:24: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出的是比较有深度的一方面。
学生认为,定标权的讨论,首先涉及到的是投标人的利益及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考虑的是如何操作才能让心目中的理想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考虑的是找到哪个招标人领导才能中标!

定标权的归属,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像楼主所列举的,招标人、投标人、监督部门、法律法规
等!
所以,定标权的归属事小,定标权所引发的一系列改革事大,搞不好,会适得其反!
学生粗见!望老师批评指正!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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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8-16 16:20:54 |只看该作者
  学生愿意说一点十分粗浅的看法,请老师批评指正:


  第一、涉及到理论探讨方面的问题:
  
   1)《招标投标法》属于什么范畴的法律,是“公法”,还是“私法”?
  答:《招标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和“定标权归属之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并不是说:《招标法》是“公法”,那招标人就应当没有定标权;《招标法》是“私法”,其权利就不受约束。
    个人感觉,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讨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依学生浅见:恐怕应该研究《招标法》到底归属于“民商法体系”还是归属于“行政法体系”更为确切。
  
  2)招标人在采购与招标实践中,是否只有“权利”而没有“权力”?理由何在?
  答:个人感觉,由于《招标法》的性质,归属于民商法体系更为合适。因此,招标人的“定标权”,划归为“权利”更为妥当。


  3)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否关联到“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可否有一定的要求?包括专家的聘请?评标结果的可信度?
  答:zzj0102认为,专家选聘权,是“定标权”赖以实现的方式。“定标权”,应该关联到“依法组建评委会”。
  在组建评委会时,招标人可以提出专家结构组成方面的意见(如设计方面的专家、施工方面的专家、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等),如其意见是合理的,监管部门应该尊重其意见。
  在评标中,招标人有监督专家工作和质疑专家工作成果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

  4)对招标人要不要有一定的“制约”?如何做才是不“剥夺”招标人的权利?
  答:对招标人的制约,是应该可以形成共识的。

    实际上,高老师曾经指出的“22条军规”,也正体现了立法者的这种制约思维。说明在立法者看来,要对招标人有一定的“制约”,是形成了共识的,我们不该去怀疑这种共识的正确性。
  至于如何才能不“剥夺”招标人的权利,是一个一直可以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问题。

    “定标权归属之争”,一定程度上就反应了这种探讨的必要和认真程度。

  
  第二、涉及到招标人如何操作的问题

  5)招标人如何看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标过程和其评标结论?
  回答同3):招标人有监督专家工作和质疑专家工作成果的权利。
  
  6)招标人要不要,可不可以对其评标结论进行核查?如果发现问题和错误,如何处理?
  答:可以。

    发现问题和错误,可以行使否决权,要求专家重新评审,或者干脆选择重新招标。
  关于这点,法律有明文规定。


  第三、投标人如何维权
  7)投标人如何针对评标结果的公示进行质疑和维权,如何举报和质疑才容易获得成功?
  
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质疑和维权,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8)投标人在何情况下会放弃中标?如何计算投标人的利益或损失?如何计算应该给招标人的赔偿?
  
答:投标人放弃中标有很多情况。
  但学生认为:投标人的这种行为,基本都是在考量了法律惩处成本和所得利益之后,进行的一种选择。
  如何计算投标人的利益或损失,那恐怕得让投标人自己计算更为合适。
  如何计算应该给招标人的赔偿?
  给招标人的赔偿,应该以招标人所受的损失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9)如果,对类似问题发生争议,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进一步问:如果发生“招标师培训教材案例分析案例4.45和案例4.46”那种“评标委员会错了”的情况怎么办?是严格按照12号令还是按照案例分析的指导意见?
  
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老师的案例分析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但学生在适用法律条文上,和老师的观点有一点点不同,相关论述,在老师的帖子后面已有跟帖,限于篇幅,这里不再重复。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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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7:28:38 |只看该作者
据以前上岗证培训老师所说:投标保证金定为2%是根据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之差约为2%左右(排除围标、恶意竞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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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21:37:38 |只看该作者
答板凳网友:

【投标人考虑的是找到哪个招标人领导才能中标!】

这个可不是我们应该讨论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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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21:43:15 |只看该作者
答3楼网友:

对我提出的若干重大问题有一个初步的思考,很好;

希望进一步,先学习一下陈川生老师的两本书,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修订本)》和其姐妹篇:

招标人暨行政监督疏议》。

如果当地书店买不到,可试一下网购;

你会思考的更多,收获也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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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8-16 21:46:24 |只看该作者
答4楼网友:

你的老师这种说法,我没有听到过;

我所知道的,比如世界银行的招标,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选择,是既不太增加投标人的负担,也能起到对其一旦违约,有一定的经济处罚的效果;总起来计算而选择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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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8-16 21:59:27 |只看该作者
  陈川生老师的两本书,我还真没有拜读过。
  高老师指点得非常及时。

  由于没有见到陈川生老师的原著和其在表述相关问题时的背景,学生对陈川生老师的讲解,暂时不作解读、引述和讨论。
  敬请高老师谅解!

  我对权威专家的观点是:我尊重权威专家的观点,但不迷信其观点。
  思考后再进行的消化和吸收,会得到更多!
  这也是老师您以前教导我的做法。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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