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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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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21:0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里面的这一条的表述可能有点问题,它是这样说的“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按它的字面意思,是不是说: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就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了呢?

我以为不是这样的!应该结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来看。第四十六条是这样说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理解,这一条的意思就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也不得违背当初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里面的彼此承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既然确定中标人之前和之后都不能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那第四十三条何必这样表述呢?还不如直接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有人说,不写“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也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是因为没有必要。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不会让步,所以不需要这样写。岂知谈判是双方的,如果可以谈,不代表中标人不会逼迫招标人让步!

所以说《招标投标法》里面的这一条的表述还是有点问题,不严谨,不明确,容易导致歧义。

实际上是这么回事:确定中标人之前,只能要求投标人澄清;确定投标人之后,只能与中标人就那些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之前和之后,都不能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这就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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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1 08:02:1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的四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评标、定标阶段的。当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就进入合同签订阶段,尤其是一些大型设备或复杂项目,一般对方案和价格还要有一个详细谈判和确认的过程,其中不排除有调整和修改。这时候只要是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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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09:23:20 |只看该作者
同意沙发意见。

其实,确定中标人后,一个大型工程施工或成套设备的采购,对于原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人提交的方案都会有一个确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技术协议在签订时在方案的确认上难免会有些许变化,即一个要约和承诺的确认需双方协商,不是招标投标的程序走完就OK了。在招标人的不具有法律行为的要约邀请后以及投标人的响应要约邀请提交的具有法律行为的要约(投标文件)文件中的方案,是比较粗糙的文件,到定标时基本还是各自一厢情愿的方案,没有这个确认过程是不现实的。
而在确认的过程中会有方案调整过程中的子项的删减或增加,会有前期双方误解的范围明确等纠结,这个也是难免的。所以方案会发生变化,同时价格会进行适当调整。
到这个阶段是合同签订实施阶段,由合同管理机构来进行监督和管理控制。当然承包方(供应商)和发包方(采购方)都有招标投标时的底线(即实质性内容),不会轻易同意对方不合理的要求,而且签订合同也是以招标投标文件为基础。

如果项目比较简单,即买一个(批)通用设备或材料,建一个单体建筑物等,定标后无需调整或无方案可调就简单的多了,这个确认过程也就省略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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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5:54:40 |只看该作者
那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可以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只是谈判的结果,不能背离当初双方在招投标文件里面的彼此承诺。

如果价格都改了,怎么能算没有背离当初的彼此承诺呢?这种调整和修改,在什么程度上不算改变当初彼此承诺?到了什么程度就算改变了当初的彼此承诺?这个分寸好难把握!

要是有心人利用这一点,把合同没能签下来的责任推在对方身上,就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

据说有些国家在走完招标程序之后,是不需要再签署一份合同的。因为合同三要素都有了:标的物、双方或多方、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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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6:48:1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是合同签订的一个手段,因此无论这么招标,最终的结果是合同。
请注意!四十三条是针对评标和定标的,当中标人确定后,主要中标条件也就确定了。就算不说,方案的调整和价格的调整都不可能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的。你担心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当然招标人智商有问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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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6:49:5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是按章节来写的;

第43条属于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表述没有问题;



具体的执行做法的解释,我同意上述两位斑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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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7:33: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10-08-11 16:48发表的  :
招标是合同签订的一个手段,因此无论这么招标,最终的结果是合同。
请注意!四十三条是针对评标和定标的,当中标人确定后,主要中标条件也就确定了。就算不说,方案的调整和价格的调整都不可能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的。你担心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当然招标人智商有问题的除外。
直白的说吧,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方在方案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要求投标方再降一下价格,这样做违不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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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7:52:43 |只看该作者
还有,如果方案是可以调整的,那么招标时一个方案,谈判时一个方案,这两个方案重合度达到多少算没做实质性改变?重合度达到多少又算作了实质性改变?

照我看,如果一开始方案没办法搞得很准,是不应该招标的,而是应该用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

我想,中标后还是不能就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顶多只能算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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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9:55: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martineden于2010-08-11 17:33发表的  :

直白的说吧,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方在方案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要求投标方再降一下价格,这样做违不违法吧?


中标条件没变化中标价格为什么要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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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20:02:2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martineden于2010-08-11 17:52发表的  :
还有,如果方案是可以调整的,那么招标时一个方案,谈判时一个方案,这两个方案重合度达到多少算没做实质性改变?重合度达到多少又算作了实质性改变?

照我看,如果一开始方案没办法搞得很准,是不应该招标的,而是应该用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

我想,中标后还是不能就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顶多只能算厘清。。

我觉得对于采购来说,什么是实质性的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很清楚,招一个汽车,给你个再好的自行车恐怕也不行吧。
招标的前提条件当然是招标方案和技术条件的基本确定。否则怎么招标啊!除非一开始就憋着要搞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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