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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敲碎打 也侃“定标权” 3(系列;连载)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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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6:54: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引言:

  如何看待反驳钱忠宝先生的那个意见,即约束不是取消招标人的“定标权”?

  前些天,我偶尔看到央视的一个节目,是黄薇他们主演的。说的是:家里的惟一一个千金小姐,把自己的男朋友带回家中,请各位长辈参谋意见。其中,奶奶出了一个问题来考未来的女婿:将来你们的小家庭,谁说了算?

  小伙子真够机灵的,他巧妙地回答:“如果两个人的意见一致,那就听我的;如果,意见不一致,那就听老婆的。”结果,女方全家十分的高兴。

  联想到我们说的定标权问题,我不由得猜想:

  多部委的政令所指的,应该是在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一致的时候,听从招标人的意见,因为它是项目的法人,要对整个项目的完成负责;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不一致,则应该听取评委会的,因为它客观、独立和公正、权威,而招标人可能有自己的倾向性。

  但是,中国的潜规则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到了许多招标人那里,演变成了: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一致,则听评委会的,因为它客观、独立和公正、权威;但是,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不一致,则坚持听招标人的,因为,评委会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而招标人要对整个项目负责……

  呜呼,这是不是“许多招标流于形式”的一个原因啊?

  请钱老和zzj0102指正!

  三、参考国际惯例 看看其他招标是如何看待定标权问题的

  中国的采购招标投标制度斯从国外引进的;我们不妨看看国际上的招标投标,是如何看待和对待类似“定标权”问题的。

  本人才疏学浅,不知道类似国内招标的那些公共采购招标,比如:联合国的采购招标,世界银行的招标投标,亚洲银行的招标投标等,都是如何规定的。

  但是,从亲历的部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做法,还是感到了一些差距。以我自己体会到的世行贷款项目的几个特殊做法,简述如下:

  1)选择咨询机构。界银行发现采购人(这里多指的是“最终用户”),缺乏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知识,于是,就建议聘请咨询公司帮助。世界银行提出一个“短名单”——往往是与项目有关经验的公司名单,你自己去联系,选择,报世界银行同意。咨询公司参与帮助最终用户编写招标文件。

  2)选择招标代理。世界银行不搞什么资质等等,而是现场考察。记得,当时做过世界银行项目的,主要是隶属于外经贸部的五大招标公司(中技、中机、中仪、中化和上海国际招标公司);由于天津市政府希望地方的招标公司也参与,中技公司也表示愿意与天津招标公司合作,世界银行代表团于是专门对天津招标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并通过了其申请。

  3)世界银行组织专家,现场考察确定项目的立项和评估(相当于我国的“可行”)。评估报告很细致,做到了某某项目必须国际招标;某某项目必须国内招标;某某项目,可以竞争性的谈判;……项目的主要采购内容,要求等等,基本上确定。据说,该评估报告印制400份,分发到世界银行的各个有关部门,均遵照执行。凡不符合评估报告的方案均将被驳回。

  4)强调反对“歧视性”而不是笼统地反对“倾向性”;提出适合的资格要求条件。比如,在世行项目专家钱穆根先生的一次讲课中,谈到招标人希望最后真正参加投标竞争的,既有一定的数量,体现竞争的特点;又不是希望投标人越多越好,以免浪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怎么办?他举了一个拟引进冰箱生产线的例子。得知消息后,前来联系的潜在投标人很多,有十几家;最后,有人建议:在资格要求中,加上“在中国境内提供过类似生产线的”。这样,有类似业绩的潜在投标人就减少了,最后只剩下7家。

  5)在我的印象里,世界银行项目的评标工作,具体的是由业主承担的,最后,有一个“国家评委会”讨论,批准后上报世界银行;得到世界银行“不反对”的意见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6)除了世界银行常派出专门的工作小组监督检查以外,各个有关机构,也实际上在帮助世界银行把关。比如,承担转贷的中方银行;比如,招标公司;比如,各级领导和有关的部委;世界银行有比较完善的供应商“救济机制”,可以通过投诉,发现问题。

  7)最后,世界银行是通过对招标采购以后签订的合同,核查符合要求,才真正支付款项的。如果发现问题,则可以拒付。这就在最实质的问题上,最后把关。

  由此可见,世界银行对采购人招标人的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几乎无处不在。

  王纂正教授在2006年10月27日首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的发言《招标投标与项目管理》一文中,十分精辟的介绍了世界银行招标和我国现行招标做法的不同。尤其是“四、资格审查与评标”一节,谈到,若按现行的一些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那么,[一个好的投标其“中标的必然性就很小,而偶然性极大”。当然,上述的这种情况是个别的,但会影响《招标投标法》的执行力度。]

  又是四年的时间过去了;王教授所代表的一批知识分子的意见和他们介绍的世界银行的科学的做法,不但没有普及,反而是那些被批评的中国特色的做法更加盛行。让我们说什么好呢??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作者:高子正(社区特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97967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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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7:12:10 |只看该作者
看来此招标非彼招标。

中国的招标与世行贷款项目的招标好像不是一个东东。[s:90]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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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2:29:38 |只看该作者
  学生试着与高老师一起探讨几个相关问题:

  一、如何看待即约束不是取消招标人的“定标权”的观点?
  1、“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把“限制选择权”看成是“定标权”的全部,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2、不管是约束还是限制,都没有改变中标人依然由招标人确定的事实。因此,政令的规定,没有改变“定标权的归属”。
  3、退一万步讲,即使“限制定标权”真的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那招标人依然享有定标权中的其他各项权利,也不能以此声称“定标权被剥夺”。
  
  二、“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分析。
  正如余以军先生的观点一样: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造成招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把所有的原因都归结于“定标权的归属”上,不是一种科学的、全面的观点。
  
  三、本人了解到的一些世界银行的做法。
  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与工程采购评标的特点是:
  1)采用最低评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不采用打分法评标 世界银行采用将非价格因素折算为报价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不采用打分法评标。也不设标底,不接受报价低于某一标准(或低于成本)投标就无效的做法。
  2)评标的基本步骤主要是三步:投标书的符合性审查、投标书的响应性审查、和计算评标价,对投标作最后的评审和比较。因此,评标会花费较长时间来进行投标书的响应性审查、和计算评标价,必要时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
  3)合同授予的条件:●通过了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在公开开标时被宣读的标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最低评标价●获得了世行的不反对意见●对工程合同,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就此看来,是和国内招标有一些差异。
  2、王綦正教授说[一个好的投标其“中标的必然性就很小,而偶然性极大”],是针对现行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不太科学、不太合理时的说法,应该不是针对定标权归属不当时的说法(相关论述,可参看《招标投标与项目管理》一文)。

  关于这点,高老师在引述时,也作了非常完整的表达。zzj0102在此只是想略作一下特别提示,没有其他含义。
  3、世行贷款项目,在管理和实践中,是非常注重借重专家的学识和意见的。
  在王綦正教授的《招标投标与项目管理》一文中,有一段相当完整的表述,现转述如下:[第二,实行了真正的专业化的管理。在项目过程的每一阶段,都由专业的技术委员会或咨询工程师代理业主进行审批、把关和管理。在施工阶段更设立“工程师”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国际先进的合同条件(如,FIDIC合同条件)科学地、全面地进行项目的合同管理,全权处理合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工程师”的独立、公正是不可侵犯的。而不是像国内有些项目,非专业的业主紧紧把住“权”不放,把“工程师”当作了质量监督员,谈不上独立、公正。]

   关于这点,作为一直想推翻和否定专家工作成果的钱老先生,看过之后,不知道会不会有一点别样的感触呢?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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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09:14:38 |只看该作者
两位版主都引经据典的论证了目前我国招标与国际招标的差距,学生学习之后,收益颇多!
定标权回归招标人固然是好事,但是回归到什么样的招标人手中是大事!如果是回归到那些“非专业”的招标人手中,个人认为,倒还不如不回归的好!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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