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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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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8:39: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缺陷责任期满后才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

而在房屋建筑工程中,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只是和保修金退还有关,其他关于保修责任都是一致。

不知这两个概念还有其他区别,常常使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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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15:50:04 |只看该作者
《FIDIC》(1999版)中称为“缺陷通知期限”  系指合同中规定的、自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并接收的日期算起,通知缺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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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7 08:25:51 |只看该作者
问题提的好,比较不同文件不同概念。给予金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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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7 16:29:2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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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7 16:31:14 |只看该作者
可见,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是同时开始(实际竣工之日起),但期限不一致,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也不一样。

另外在这两个期里面还涉及到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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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0:27:06 |只看该作者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
1、起算时间: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可见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是一致的。
2、责任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
所以从字面上理解,缺陷责任期的责任多了“日常维护”,此外还有“质量保证金”担保。这也是我们能感到的最明显的区别,除此之外,目前的规定简直是一堆浆糊。
《公路工程国内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中曾对上述问题表达得很清楚,即缺陷责任期满进入保修期,可见缺陷责任期在前,保修期在后,可《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又把这个问题搞在一起了,并明确“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
所以你刚分清楚两者的区别,行业的标准招标文件又将其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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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0:30:46 |只看该作者
此外我在其他贴中已经谈到,FIDIC99版中不再有“缺陷责任期”的提法,而是用“缺陷通知期”代替,这是一种改进和完善,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还在使用“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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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2:32:09 |只看该作者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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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0:26:10 |只看该作者
[s:33]真的好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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