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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师一种职业 并非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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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28 09:25: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引 言
   201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购是一种职业,不是一种手段!


   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为了生存与追寻心中的梦想,齐聚***公司这个大家庭,在自己的工作职位上,用自己的职业生涯诠释与谋求着属于自己的幸福权利。
我们在不同的职位上挥洒着汗水,承担着该职位所赋予的应有的权利与责任。随着在该职位上所表现出越来越多的良好职业素养,我们手中的权利也就越来越大。在物欲横流的现实社会中,到处充斥着无尽的诱惑,那么,我们将该如何把持自己?怎样在属于自己的职位上延续职业生涯打造其辉煌的历史呢?
   就拿我们的“采购”这一职位来说,这是一份阳光型职业,它拥有公司所赋予的采购物质的权利。在物欲诱惑面前,作为采购员是将自己的职位看作自己的职业来经营还是将自己的职位当作为自己获取额外收入的手段,这取决于行使该职位“权利”的采购员个人。

   既然人们把采购当作职业,那么和其他职业一样,被人们当作事业来经营和对待,每个人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所不同,当然作为“采购”的人们,应该怎样对自己的职业进行规划,将直接影响未来事业的发展。
其实,职位就是一种职业,职业就要用心打理,用事业心去经营。职位不是一种手段。强行用“手段”的方式来行使该职位所赋予的权利的时候,或许你能获取额外收入,得到一定的“好处”,但就此辜负了公司对你的信任,践踏了职位所赋予的“权利”,断送了职业操所与职业前途,使其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再坦然,不再公平公正。
   相反,“在其位,谋其职”,当你在工作职位上用心经营,带着强烈的“事业心”来打点你的工作的时候,那不仅仅是在给公司提高竞争力和降低成本上绩效卓卓,同时也将给自己赢得一条充满希望与快乐的职业之路。
   有时候,我也在问我自己,我想得到的是什么?是拥有更多的钱还是拥有更多的快乐?当然,没有钱吃饭的时候一定不是快乐的,但是未必是有了钱就一定能够快乐,特别是通过非正常渠道得来的钱,更不能让人心安理得,那是一种赎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真正的有钱人都不是靠收受别人的馈赠积累起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和谨慎投资所赚取的。如果在职位上,通过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大拿回扣,为自己捞取不少的“好处”,但你肯定还会捏捏藏藏的,就生怕别人问你这些钱财是哪里来的,甚至如果你不能说明经济来源,将会被起诉。那你的日子将是无尽的悲哀。曾经有个做采购的同事,在做采购期间“赚”了不少钱,但是他每天穿的衣服都是很破旧,问他为什么?告知曰:“钱不露白。”其实大家都很清楚,他更怕的是别人知道他“赚”了不少钱。这样的钱又有什么意义呢?
   正当你因采用一种所谓的“手段”行使自己的“职位”权利带给你某种“好处”而沾沾自喜的时候,你的贪念也在不断的升级。今天你接受别人的一次宴请,明天你将会接受别人馈赠一辆汽车或一栋房子。2007年6月25日至8月1日,北京警方对家乐福北京CCU及7家门店事件进行调查,经查包括12名供应商在内的22名人员被北京警方传唤,其中8名家乐福经理级员工被警方正式拘留,证据是收“黑钱”,即收受供应商的贿赂。2009年10月13日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购经理姚某峰在收取了120余万贿赂款后潜逃。经过一年的追捕,警方在普宁市将姚某峰抓获……
   这样的例子枚不胜举,这样的警醒记忆犹新,作为职场中人,请牢记“职位是你安生立命的职业,职位不是你谋取利益的手段”。仅此够矣。

                   作者:雪玉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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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0:29:0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很重要。人生就是人与人之间素质的综合较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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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1:00: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沙儿黄于2010-07-28 09:25发表的 采购师一种职业 并非一种手段 :

引 言
   201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诚信缺失,恰恰是我们应该引起自身实践的。记得某一关键部门,部门首脑更换一届制造一起诉讼新闻,孰知法律重视的是结果,以身试法的个案,身在其中不提升道德值守理念,只能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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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1:07:33 |只看该作者
我同学的老板曾经做过大劳,现在又出来混了,是个出名的经济师,他送给我同学一句话,我同学又把这句话送给我了,我一直保留着没敢送给任何人,因为我觉得这句话才是最大的道德缺失,今天贴出来,是想让大家警惕。

   生意场上,法律有底线,道德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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