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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查显示:工程领域“黑白合同”隐藏腐败【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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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6:40: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南京调查显示:工程领域黑白合同隐藏腐败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0-04-28   


    相关数字
  
    2007年至200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420件,435;其中涉及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132件,涉案136人,占同期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31%。案由主要集中在受贿犯罪。


  受贿次数多的:87


  受贿次数少的:8


  间隔时间最短的:1


  持续时间最长的:1991年开始受贿,直到2007年案发,历时17


  窝案串案:占案件总数的31.5%


  近日,一份来自南京市检察机关的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随着南京市的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工程建设腐败犯罪现象较为突出。2007年至200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32件,涉案136人,占同期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31%,涉案金额达上亿元。


  我们联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选择了其中的54起案件作为调查样本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田跃初说,调查发现,发案环节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程设计、工程发包和转包、招投标、材料设备选购、施工管理、工程项目变更和追加、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工程款预付和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存在腐败犯罪的发生。


  90%的工程签有黑白合同



  调查显示,重大工程腐败犯罪案件中,案由主要集中在受贿犯罪,且受贿具有次数多、间隔时间短、持续时间长的特点。


  让调查人员更吃惊的是,据某施工企业反映:该企业近年参与投标的建设项目中,有90%左右的工程都要与建设方签订黑白合同。即除公开签订的招投标等合同外,又与相关单位私下签订合同,内容多是强迫垫资承包以及约定回扣率。签订黑白合同的一般做法是:工程招标前,项目单位与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私下协商,要求投标人做出让利承诺,如不愿意让利,就难以中标。定标后,中标单位按事先约定,与建设单位签两份合同:按投标价签订一份白合同,另按私下承诺的价格签订一份黑合同白合同用于中标单位办理各种施工手续和应付检查,黑合同才是付款和决算的依据。


  调查显示,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发案不易,专业性强查处更难。行贿人往往假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时机,以佣金、提成、咨询费、感谢费等形式进行贿赂。受贿人受贿行为也非常谨慎,往往坚持不是熟人不收、他人在场不收、心里没底不收、物品无发票不收的原则。这样就导致发案不易,查处难度大。


  常见的四种犯罪手段



  一是规避招标。按照相关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决定施工单位,择优中标。而相关单位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时,通常以工程时间紧,减少设计、监理费用等为借口,将一些本应该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故意肢解为小型工程,然后以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从而为相关人员和施工单位进行权钱交易打下了基础。


  二是低价中标,高价决算。调查中发现,为承揽工程有的施工单位故意以低造价中标,到了工程实施过程中,他们为了实现堤外损失堤内补以谋取更大的利润,往往采取多报、虚报、变更设计等手法,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价。在此过程中,为使变更设计项目获得审批,施工单位人员便对工程监理、业主人员进行行贿。


  三是套用项目,套取资金。所谓工程建设中的套用项目,就是在原做过的项目基础上扩大范围,上报一些莫须有的项目套取资金。如,在调查中某业主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共同利用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之机,非法套取国家建设资金26万元;另一件个案中,被告人以虚增工程量,多开工程费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土地复垦专项资金8万元,占为己有。


  四是公开串标。相关建设单位在邀标过程中,以有长期合作关系为由,致使邀标单位局限于与其有关系的几家施工单位。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邀标形式,实际上却成了几个人商量的圆桌会议,从而为他们串标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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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6:40:48 |只看该作者
工程领域潜规则盛行



  工程建设项目投入的资金,动辄上百万,甚至上亿元,其中巨大丰厚的利润,使不少人铤而走险。


  正常办事也贿赂,恶化社会风气。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施工方的生存,为了承揽到工程,施工方往往不惜任何代价和手段打通关节,对发包方的关键人员进行公关。甚至有的公司第一次通过正当招投标赢得了胜利,但为了在今后的招投标中得到照顾,仍私下里给予回扣等。如某公司通过正常招标中标后,在过春节时给工程主管人员谢某送去1万元,谢某很是惊讶,因为承接工程都是正常工作程序委托给他们的,但该公司称这是行业规则,最终谢某心安理得照单全收。


  公司逐利不顾法,行贿受贿成风。恶性低价竞争,扰乱建筑工程市场秩序。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中标占领市场,盲目地降低投标价,投标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由此导致的偷工减料、拿工程质量换效益的情况难以避免;个别施工单位甚至采取贿赂招标单位的某些领导或业务人员,以试法的代价换取小集团的利益;还有的单位在招标单位面前以损害竞争对手名誉的行为而抬高自己,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制度治理难到位,潜在规则盛行。尽管我国颁布实行了《招投标法》、《建筑法》,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并未建立和完善,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供求关系失衡,竞争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施工企业远远超过建筑市场的需求,寻找项目求生存就成为这些企业的必然选择。有的工程发包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明招暗定等潜规则盛行也不足为奇。有的施工单位不注重提高自身资质,以自身的能力和信誉获得工程,而是把精力放在贿赂相关人员,非法获得工程上。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施工主体,不仅存在有资质的建筑主体,同时也存在大量的由个人承包、无资质的、挂靠在建筑单位下的建筑行业工程队、个体包工队。这些挂靠单位和个人,为了合法中标,或采取挂靠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或向多个建筑企业借用多个资质进行多头投标,或不惜代价找其他建筑企业进行陪标。这些都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不到位,各种配套措施不规范所造成的。


  规范缺乏刚性,程序制约难奏效。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工程建设程序缺失,导致个别腐败分子任意为之。如某案件拆迁过程中要进行评估,负责评估的公司,没有亲临现场具体参与测量,仅根据现场情况说明、前期调查反映情况结果以及其他人员现场收集资料进行评估,同时在评估时,工企组长因受贿而明确要求给被拆迁人更多的利益,由于房屋拆迁补偿额严格按评估结果来补偿,于是便作出该房屋是在1998年之前建设的说明,这样拆迁面积就被人为地算大——把走道面积算入,从原先的2556平方米到后来的2941平方米,导致最后的评判结果失去意义。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保存时间:2010/4/28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2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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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5-4 17:50:21 |只看该作者
传说中的“阴阳合同”。[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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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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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5-5 08:41:52 |只看该作者
比例很多,好像都知道,但是貌似木有银管。。。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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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09:50: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tzyaty于2010-05-04 17:50发表的  :
传说中的“阴阳合同”。[s:90]
传说!!!现实就是这样
快乐靠自己寻,烦恼靠自己抛,心境靠自己造,生活靠自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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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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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0:24:46 |只看该作者
利益驱使,胆大妄为!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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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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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0:36:50 |只看该作者
当工程领域的行规制定者还是其本身的执政者,监管的权利便成为利益收受直接提供方便。这一点,斩断两者的关联,背后的利益就会逐步减弱。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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