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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案”带给采购当事人的三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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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5:26: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格力案”带给采购当事人的三大启示
张栋天

作为国内空调业响当当的大品牌,格力以其可靠的性能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就是名气很大的格力,一纸诉状也让广州市财政局出了名。格力案在政府采购业界再掀轩然大波,其主要理由是报价低400万,可以说这是继2005年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状讼财政部后又一起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民告官”案例。
启示之一:低价优先不等于低价中标。价格并非决定中标、成交的惟一因素,供应商特别是最低报价供应商要理性对待,不能犯价格决定论的错误。
首先,“报价低400万却‘落选’政府采购”,这样的新闻标题本身就欠妥,误导人们认为低价就应中标,否则就有失公正,这是低价有理的偏执论,也有放大局部以吸引眼球的新闻诟病在作祟。
其次,价格很重要,但价格并非决定一切。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除了价格外,还有资格条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投标文件制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是否构成无效投标等等。从评审过程看,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优先评审环节,若投标不符合招标采购需求,价格再低也是枉然;从中标、成交标准看,招标方式的三种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要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即便是货物类,价格分值比例的上限为60%,而服务类的价格分值比例则为30%,最低评标价法,则强调非价格因素的投标内容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需求,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充分体现了非价格因素的重要性;再从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成交标准看,“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同样体现了非价格因素的重要性。
再次,对于低价落标的供应商,不能急于四处喊冤告状,要对整个采购过程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分析自己低价落标的原因,分析自己除价格以外的工作是否有欠缺,如:是否对采购需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有投标的是否满足采购要求、投标文件制作有无差错、技术性指标是否逊于竞争对手,无论是质疑、投诉,还是诉讼,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让自己似是而非的感觉误导自己的行为,如果掌握了确凿证据,供应商则应按法定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启示之二:评标时不能“忽略”问题、简化程序。要扎实做好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与修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的比较评价等工作,对低价供应商更要过细,防止出现低于成本报价的恶意行为。
首先,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评审,这是最基本的工作原则,评委们须恪守此规,而不论资历有多深,都不能自定标准搞评审。
其次,绝不能带着问题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之一是:“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问题澄请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哪些内容可以修正,哪些不能修正,评审专家要把握这个分水岭,要记住不能以非实质性差错决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番禺区财政局于2009年6月8日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其核实结论为:原告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带*号指标(一些具体技术参数)的要求,番禺区财政局据此驳回了广州格力的投诉。与之对应的,广州格力已经立即主动作了书面回应,回复中包括生产设备许可证、实际产品运行的说明等等,以说明企业完全拥有符合采购方标准的生产能力,这些不过是一些文字错误,广州格力提供的新产品数据完全符合要求。可见,采购管理部门认为格力的投标无效,而格力则认为自己只是出现文字错误,以致于各执一词。
再次,价格评审务必要花一定的时间,与采购预算比较,与市场平均价比较,与近期同类型采购实例比较,在投标人之间进行比较,金额较大的明细项目要逐项审查核对,以确保合理低价在投标竞争中占据应得的优势。
启示之三:采购管理部门如何正确面对“告状”的供应商?“不会对打官司的企业另眼相看”,广州财政局长的话至少传递两个信息:担心另眼相看或是供应商在决定投诉或诉讼时犹豫的原因所在,不另眼相看则是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管部门理应持有的立场
首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做政府采购制度的坚定捍卫者。供应商投诉、诉讼不是坏事,说明政府采购制度发挥了作用,供应商法律意识在增强,有利于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否认有些采购管理部门认为供应商投诉或诉讼是在“找麻烦”,而对其另眼相看,退避三舍。作为裁判员,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首先重视并切实处理好供应商投诉,教会供应商如何正确投诉,注意时效性,避免让投诉发展成诉讼,要争取工作主动;面临供应商诉讼时,要理性对待,不能害怕回避,依法依据依理,一是一,二是二。
其次,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有包容的“大肚量”。采购管理工作人员在处理采购事务时因受个人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政治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做到完全客观公正,有时也难免出现失误、错误,以致“吃官司”。事后,不但不能打击报复依法维权的供应商,而且应予褒奖,中国古语“枪打出头鸟”, 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往往选择退让,由于担心“留下不好印象”、甚至害怕报复,广州财政局长的话似乎让格力们吃了“定心丸”。
未来某日,当政府采购诉讼案不再成为“新闻”时,政府采购法治化的时代也将真正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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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对格力事件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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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6:08: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此文对采购供应商、评标专家、采购管理部门三方作了全面理性地剖析,谈到了最低报价供应商应理性对待落选,评标专家应认真评标,并注重澄清环节,采购管理部门要理性对待和处理投诉、诉讼,如此,将更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文章的末尾谈到“当政府采购诉讼案不再成为"新闻"时,政府采购法治化的时代也将真正开启。”这,或许也是格力废标案及其它政府采购诉讼案带来的深远意义。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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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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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6:31:50 |只看该作者
首先,“报价低400万却‘落选’政府采购”,这样的新闻标题本身就欠妥,误导人们认为低价就应中标,否则就有失公正,这是低价有理的偏执论,也有放大局部以吸引眼球的新闻诟病在作祟。

对这一观点我十分赞同!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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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6:42: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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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3:20:44 |只看该作者
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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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9:04:51 |只看该作者
楼主对格力事件进一步思考,分析了招标人;供应商;媒体;以及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的态度,意见有启发作用。

特别是最后那段:

“当政府采购诉讼案不再成为"新闻"时,政府采购法治化的时代也将真正开启。”

说得很好 !

但是,由于格力事件的许多内情尚未公开,作者掌握的资料不多,有些分析显得单薄。

如果楼主有时间的话,请参考我写的长篇剖析文章,再提出同意或者不同的深入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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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2:22:59 |只看该作者
我所指的,希望首先看的是两篇文章,再提出同意补充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它们分别被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和广州市招标投标协会等单位转载:

从“格力事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特稿)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5606&fpage=4

格力投标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格力事件10大分歧之一(特稿)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388&f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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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5:15:04 |只看该作者
感谢高老,您的特稿,我还要慢加品味消化,透过特稿,我可以看出您理论功底的深厚、招标采购信息量的丰富、主张观点的鲜明。最近,手中的事务相对较多,关于相关意见,还要待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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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21:09:08 |只看该作者
谢谢jszdt网友!

不过,过于客气了!在社区论坛上,大家是平等的网友,是互相学习和帮助的朋友。

从laochan担任“总舵主”(过去的称呼)开始,就贯彻平等讨论,共同进步的理念。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我以为,所谓专家或者版主,只是一个称呼,它意味着荣誉,更意味着责任!

过去,人们说过:“革命不分前后”;现在,我们也可以说,“加入社区,不分早晚”。

希望大家能够“畅所欲言,百花齐放”;把我们的社区办得更好,个人有所收获、得到提高,更为中国的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事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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