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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监督机制切莫影响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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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08:31: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再次提升了他们的开标现场监督力量,两位身份特殊的律师加入了本来已经很“庞大”的监督队伍。“进入评标室的人太多了,会不会给大家留出钻空子、走门路的余地?”一位供应商负责人在开标现场担心地说。
  对此,笔者认为在开标现场引入监督机制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做到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一个保证,但是在把握尺度方面也应该提起注意,不要适得其反影响正常的评标工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要求,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目前,很多省市的政府采购部门为了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纷纷引入了各种监督机制,比如在开标现场请来当地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聘请社会监督员、邀请特聘法律顾问等等。这种做法一方面确实对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确如一些供应商所担心的那样:太多的人进入评标室对于公平性是个很大的考验。
  目前,一些省市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只允许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而对于采购人单位的代表也表示不允许参加的。他们在控制专家入库和抽查评审过程方面下了很大的力度,因此对保证评审公正性的工作做得很好。相比之下,一些省市引入了供应商监督制度,完全使评标环节透明化。但是这些省市在执行该制度的时候,是不允许进入评审现场的其他人说话的。“只许看,不许说。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审结束后集中反映。”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笔者认为,如果要引入监督机制,这两种情况是把握尺度比较好的做法。而如果引入各方的监督力量并且允许他们在评标室发表意见的话,不但会影响评审专家的正常工作,也势必会给一些“有想法”的供应商提供作弊的机会。如果监督机制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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