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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发包中的禁止性规定与承包的禁止性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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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9-9 22:25: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包中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有:
① 禁止限定发包。《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② 禁止肢解发包。《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③ 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建筑法》第25条规定,依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与承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3)有关承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两禁止
① 禁止非法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建设项目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一定形式的费用或提取管理费用比例,没有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行为。
② 禁止违法分包。法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
A. 禁止主体结构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
B. 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包单位分包部分工程需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学习不倦,成功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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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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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9-10 08:02:22 |只看该作者
总结得不错!对复习考试很有帮助。 [s:89]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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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09-9-10 10:14:43 |只看该作者
跨度比较大,概括性比较强,横向纵向比较,精神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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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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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9-10 12:44:07 |只看该作者
清晰明了,简单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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