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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暂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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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11:5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暂定金额”的规定。
    一、“暂定金额”的定义,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标明的一项金额。
    二、设定“暂定金额”1、是为了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项,如大桥荷载试验等,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2、或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3、或留作不可预见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做出的任何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并通承包人。
    三、“暂定金额”的使用: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为实施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各种指令。这些指令可以:1、由承包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2、或由指定的分包人或指定的供货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付给承包人的管理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恁证和帐单或收据,但如果该工作是根据投标书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而作价的则不此列。
闲敲棋子挑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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