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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五—“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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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20 20:56: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158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违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中(包括订立时)存在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合同存在以上规定内容之一,则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问:1、何谓“公序良俗原则”?
       2、合同法中好像没有提到“违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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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21:00:17 |只看该作者
合同法第52条中没有"违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这几个字,您再看一看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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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21:56:00 |只看该作者
转贴: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
我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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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8:37: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goldseason于2009-08-20 20:56发表的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五—“无效合同” :
p158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比如,贩卖人口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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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21:28: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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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22:47: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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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22:50:44 |只看该作者
[s:84]  [s:84]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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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22:52: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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