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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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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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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9:45: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请问如果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后,怎么操作?针对这部分是重新招标呢?还是由原中标单位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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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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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8-14 18:02:28 |只看该作者
建议向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申请调整预算,按照批复意见实施;必要时增加的货物、工程另外单独签订采购合同。
如非必须的话,可降低采购要求或降低货物及工程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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