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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算不算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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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8:3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一家叫“单一来源”采购,两家就应该叫竞争性谈判采购,要不改名叫“两家竞争性谈判采购”,3家以上的叫“多家竞争性谈判采购”。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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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9:17:53 |只看该作者
想不通,就别想,也别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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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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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20:40:0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Laochan于2009-06-22 19:17发表的 :
想不通,就别想,也别做。


呵呵,不想是可以的,不做是不成的,咱还得靠这些规定吃饭呢[s:72]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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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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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22:33:2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只有两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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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07:44:1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汉瓦于2009-06-22 20:40发表的 :


呵呵,不想是可以的,不做是不成的,咱还得靠这些规定吃饭呢



在这里“不做”系指不采用这种方式,可采用别的方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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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08:50:02 |只看该作者
发了三家的文件,如果就来了两家,也只能请示监督机构批复后在两家中谈了,因为:“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这个唯一提到三家的地方并没有说有一家不来怎办?
所以,谈判只要两家也有竞争力时,应该谈,要不怎么办?从节约社会成本来讲也没有什么不对。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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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08:58:21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dianzima于2009-06-22 18:36发表的 两家算不算竞争性谈判? :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一家叫“单一来源”采购,两家就应该叫竞争性谈判采购,要不改名叫“两家竞争性谈判采购”,3家以上的叫“多家竞争性谈判采购”。

从程序上说,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性比较差,至少先成立谈判小组再进行程序就很难实施。如果采用可以参考北京市的程序: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205

关于2家3家的问题,法规上要求3家了,这个就别争论了,没什么意义,至少货比三家是采购的常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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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09:09: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dianzima于2009-06-22 18:36发表的 两家算不算竞争性谈判? :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一家叫“单一来源”采购,两家就应该叫竞争性谈判采购,要不改名叫“两家竞争性谈判采购”,3家以上的叫“多家竞争性谈判采购”。



   还有一种方式是两家都可以的 叫比选   不过都是非招标采购工程类的在用。
    说实话 我一直觉得比选这样的方式很可笑的  其方式本身就是在砖空子 在给潜规则制造合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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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09:10:19 |只看该作者
看看谈判程序,必须向三家发出谈判文件,实际到几家没有硬性规定。所以说,谈判时不足三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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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09:11:34 |只看该作者
看看18号令。有隐含出类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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