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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灰色行为”提出界定和惩罚尺度? (串标 围标 陪标 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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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25 13:26: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 涉及到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
       还有部分部门规章制度等
       ......
2. 具体方面:
   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日益完善,《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等
《政府采购法》只是在第72条、77条中分别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如何处罚的内容,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的规定。
  2004年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串标情节严重的供应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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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3:30:13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认定难!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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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4:55:15 |只看该作者
还有取证难和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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