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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在其它地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有法理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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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6-4 17:06: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各地市纷纷出台各种招标监管文件,要求其它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从事招标活动,必须设立分公司,要有办公场所和评标设施,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有职称比例要求,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在当地有形市场,否则不允许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等等。这样的规定有法理依据吗?甲级资格按规定应该是全国范围内适用,现在连省内都难通用,如果各地市都有同样的规定,在各地市都要开展招标代理工作,那么,一个招标代理的人员将是庞大的队伍,这个事情真难理解,这种管理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呢?望各位高人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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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6-4 17:09:59 |只看该作者
只要保证招标质量即可,分支机构应该是招标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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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7:18:56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不设立分公司,不能从事招标活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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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8:17:00 |只看该作者
视各地方的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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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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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6-4 20:45:49 |只看该作者
弄清分公司和子公司法律地位
相关资料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从业人员对分公司的概念并不是十分清楚,甚至会把分公司错误地理解为子公司,进而走入操作中的误区。法律专家对此作了这样的解释,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但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存在本质上的差别的: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以免在操作时进入误区。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B7%D6%B9%AB%CB%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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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09:52:55 |只看该作者
没有法理依据.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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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
发表于 2009-6-5 15:50:35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在百忙中回帖,可能是我的意思没有表达清楚,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含义我非常清楚。分公司不是我们主动要设的,而是一些地区的招标监管部门发文规定,外地招标公司,不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不能在本地从事招标活动,设立分公司需要有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等,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年的收入抵不上支出,我们感到非常的无奈和气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154号令)第六条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它招标资质管理也有类似规定,可是一些政府部门出台一些自己的规定,美名曰加强监管,实质上是限制其他招标机构参与竞争,这些我们心里清楚,可是没有办法改变……
汉瓦先生说没有法理依据,我们相信也没有法理依据,可是没法改变现状,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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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6:22:28 |只看该作者
纯粹的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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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6-5 16:52:56 |只看该作者
看看最新这个文件,不知道强制外地代理机构在业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属于重点清理对象吗?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摘录
二是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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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08:47:54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汉瓦先生的回复,您说的文件我已看过了,现在的问题是文件的落实或执行部门如何理解文件的精神,现在有些事情,我认为不需要文件来规范,只要具备常识性的知识、正常的理解能力及相对公心就能做好,问题是背后的利益相互瓜葛,管理的出发点已经错了,其实,我说的一些事情,我省的主管部门都很清楚,有时当笑话给我们讲,我只是觉得,现在一些行政监管部门,过分强调自己的监管权力和能力,往往出了问题之后,上挡下推,把自己的责任剥离的干干净净。
行政监管常常有人为标准和关系标准,这是人人皆知的,正是由于此,想清理这些工作,就像大夫给自己做手术,比较难。
如果要生存,只能适应。说逼良为娼也好,说同流合污也罢,要生活,还要吃饭,我们没有勇气和信心挑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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