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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质疑和投诉——政府采购救济程序(《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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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5:4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原本发在“政府采购”版块,后转放这里供大家复习备考时参考。)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的章节名称叫《质疑与投诉》,我个人认为,倒不如改称为《政府采购救济程序》来得贴切。
第六章中详细介绍了三个政府采购救济程序,分别是询问、质疑和投诉(询问其实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救济程序),再加上通用的两类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采购共有五种救济程序。

一、询问、质疑和投诉的定义:

询问: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解答政府采购疑问的要求。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解释的要求。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应情况、检举问题,并要求补正的政府采购程序。
  
二、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对比:



名称
提出主体
提出对象
提出条件
提出期间限制
形式要件(是否书面)
答复时间限制
答复形式
备注
1、询问
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无限制,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随时可提出询问。
无,口头或书面均可
无,一般问题即时回复或依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限回复。
无,但一般口头回复只限于对简单问题,涉及对采购文件的解释、澄清、补充及修改的内容须书面送达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2、质疑
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书面
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
书面回复。
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供应商未经质疑,不得直接提出投诉。
3、投诉
质疑供应商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书面,必须具备一定的格式。
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



三、其他政府采购救济程序:

除了这三个政府采购救济程序外,还有两种政府采购救济程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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