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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废标因主观问题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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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8:48: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所谓废标,就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或招标信息发布后,或招标文件发售后,或开标评标后)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因达不到三家的最低法定要求,而导致招标采购失败的情形。废标的出现,延误了采购项目的完成时间,增大了采购成本,甚至使整个采购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是采购单位、采购执行机构和供应商都不愿面对的结果。
  
  认清废标原因,有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开标成功率,促进采购工作健康发展。调查发现,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因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废标。
  
  多数废标肇因于主观问题
  
  通过分析废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发现其中多数是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的。经过认真准备,这些项目都可以成功进行开标。
  
  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导致很多供应商被排斥在外。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
  
  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尽合理。如带“*”号条款(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设置过多、过高,往往潜藏指定品牌或限定品牌范围的意图,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
  
  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文字条款表述不清晰。投标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的文字理解产生歧义而未能按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供应商往往因一时疏漏而导致投标成为无效标。
  
  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评分标准等重要条款设置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结果导致潜在供应商因中标期望值过低而主动放弃投标。
  
  采购预算过低。一些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预算前未经过认真的方案测算和充分的市场调查,或在市场价基础上过分压低采购预算,致使采购项目利润过低或无利润,打击了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
  
  付款方式过于苛刻。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供货时间或工期过短。采购单位专为事前约定的供应商设定的供货时间或工期,其他供应商因无法保证按期供货或完工而放弃投标。
  
  信息发布不充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范围过窄或发布时间过短,多数潜在供应商不能获得采购信息。
  
  客观原因需更改方式
  
  部分采购项目废标,是由于客观原因不利于公开招标。这些项目通过更改政府采购方式,可以成功进行。
  
  因采购项目专业性强,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例如部分专业设备对产品的技术性、稳定性、安全性有行业标准和严格要求,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而目前市场上已取得相关资质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
  
  因采购项目供货或售后服务方面的特殊姓,不适宜外地供应商投标,而本地供应商数量有限。例如种苗采购,因长途运输种苗存活率降低,苗木栽种后的养护期长、人工成本高等原因,外地供应商在这些方面投入的成本将比本地供应商更高,因考虑到价格竞争处于劣势而不愿意进行异地投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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