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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评标专家到底错在哪 【转贴+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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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1:1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IT评标专家到底错在哪  ()



点评:这是一个比较广泛流传的分析文章。但是,它提出的问题,笔者感到十分的困惑:



如果,作为“评标专家”,则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去进行评审比较,不符合要求的X投标人应该是不合格的。



但是,如果作为事先审查的专家,人们应该问一问,一个县级的学校,为什么非要笔记本电脑带有DVDRW,(即DVD刻录功能)呢?COMBO康宝可以读DVD光盘,但是,不能刻录,只能刻录普通的CDCDROM(计算机数据光盘)。纳税人的钱就可以随便花吗?



县级学校或者其他学校,便携式的笔记本电脑,需要那么高级的配置吗?



我实在不知道如何回答才好。文章也没有谈到我有疑惑的问题。



请大家分析和研究。  Gzztitc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陈寿鹏 王劲松 2009-05-14


四月下旬,在L县座谈调研时,某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发言让笔者回味许久: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判依据到底是什么?一次开标,两次评审结果截然相反,又到市里评审才予定夺。他还说:为了提高电算化教学水平,我校采购了122台笔记本电脑,从戴尔、HP、联想、IBM和索尼中产生,今年元月初招标到四月中旬才确定成交人,耗时三个多月,严重影响了教学计划。笔者翻开招标项目档案,个别走访座谈了4名评标专家(他们分别为甲、乙、丙、丁)和参与评标的采购单位1名经办人,了解了招标采购活动中投诉的全过程,感觉到该县有些评标专家业务素质、评标技能和保密观念应当高度重视。


评审经过


第一次中标候选人产生过程。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后,他们首先对XYZ三家投标报价最低为549688元的X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审结果时,甲提出:招标文件规定光驱:DVDRW,而其投标文件写的是:COMBO。招标人要的是带刻录功能的,而此投标人提供的是不带刻录功能的。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建议对其作废标处理。乙称:不属于重大偏差,但必须要他签写提供带刻录功能光驱的保证书。丙说:其他条件都符合,这么大采购规模的项目,就因这一小点疏忽判定其废标,太可惜了,我认为是有效投标。丁道:“X的投标参数DVDRW存在负偏离问题,但可作轻微偏差处理,同意定为合格标。参与评审的采购单位经办人也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最终,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求X投标人作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光驱,其书面承诺为:光驱部分保证提供刻录功能(DVDRW),投标价格不变。在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报告中,将X投标人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外公示两天。


第二次定为废标。公示第一天,招标人就收到Y的质疑,同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了投诉。其内容基本一样。主要的阐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光驱为DVDRW,而X投标文件载明的是COMBO(康宝),这两者有明显区别。一是功能上,COMBO只能读取DVD光盘,刻录CD光盘(最大容量不超过0.8GB),而DVDRW不仅能读取DVD光盘,而且能刻录DVD光盘(容量至少达4.7GB);二是价格上,普通的DVDRW和康宝(COMBO)的价格差别近80/台,而品牌电脑原装的DVDRW和康宝的价格差别超过100/台。我方认为,目前第一中标人所投产品的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配置要求。采购人的答疑函说: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评定:关于COMBO(康宝)与DVDRW的偏差问题,不属于重大负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甲投标人已作出书面承诺。次日,监督机构召集评标委员会的原班专家重新评审,得出的结论为:经各评委复议,甲投标文件的有关技术参数,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故作废标处理。因此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这时,采购人提出:我单位下学期的教学计划已经确定,还要对老师进行培训,必须迅速采购到位,否则耽误教学。


在监督机构、评标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又评审乙方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外公示。


次日,甲向招标人和监督机构递交了投诉书称:戏剧般的变化,荒唐之极,我公司感到非常的震惊在评标过程中,专家评委已经提出这个问题,还要求我公司对该问题作出了书面承诺,既然要我公司做出承诺,就应当认同承诺书为投标书的一部分,所谓的技术参数部分不存在成为重大偏差。”“我们认为,招投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评审结论也是这些专家评委严格审定的、非常严肃的结果,岂能如儿戏般的更改?这是对我公司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次到更有权威性的机构评审。为了体现公正性,该县招投标监督机构要求招标人到市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称:“X符合资质要求,但技术参数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即招标文件要求光驱DVDRW,而投标文件为COMBO);Z资质符合要求,技术参数全部响应,报价为578563元;


Y资质符合要求,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报价为550943元;经评委一致推荐乙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丙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甲既未定为废标,也未让其为中标候选人。


存在的问题


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评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五步走程序评审:即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谁报价最低就评审谁,是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长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文件规定。


第二、对没必要澄清的问题进行了澄清。财政部长第18号令第54条(二)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甲在投标文件中对光驱的表述非常清楚,不存在个别评标专家要求澄清其含义不明确等问题。


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内容已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载明的光驱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光驱已破坏了原有的公平性。如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甲写出超出其投标技术参数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光驱要求的承诺书,那么投标人丙也要求作出降低报价的承诺,评标委员会是否也应当许可?!否则丙能罢休?因为这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设定的竞标平台。


评标专家对评审过程缺乏保密意识。据了解,评标结束后,有些评标专家在外侃侃而谈招标项目的评审细节,特别是对模棱两可问题的评判或者对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判定的问题,毫无顾忌的介绍给他人,这是不可容忍的违法行为。据查,四名专家评委中,有一名是IT相关专业毕业但未从事IT工作且并不怎么了解市场行情、两名从事IT工作不满五年且不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他们没有达到法规规定专家条件。


没有及时建议依法改变采购方式,满足采购人要求。按照财政部长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获悉招标人紧急采购意图后,在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缺乏竞争力的前提下,应当审查招标文件有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这些方面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应当建议招标人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而不宜一味的建议重新招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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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1:12:07 |只看该作者
IT评标专家到底错在哪()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9-05-14

几点建议


积极探索电子化评标系统。目前,有些地方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已开始试行远程电子评标系统,不仅提高了评标效率,大大减少了评人情标的几率,还实现了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的良好局面,其效果明显。如能在货物类和服务类招标项目中去应用这一新技术,对有些县区相关行业缺乏专家评标专家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更能保证评标环节的公正性。


整肃评标专家库。严格依法审查评标专家条件,严禁各种借口放宽条件随意扩大专家库阵容。有些地方为了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擅自降低评标专家条件,将从事有关专业工作满五年者或持有专业文凭但未从事本专业工作、对市场行情不熟者已纳入了专家库的;对因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五六个人太少且无法成库,又担心专家成常委,影响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便放宽专家条件、降低专家标准的,都应当进行分档管理。对仅凭文凭入库的专家不可迁就,应当予以剔除;对缺乏职业道德或纪律观念不强者应加强教育,以观后效;对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但只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满八年的人员应酌情使用。另外,与周边县区联合建库。将各自合格的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的评标专家联合组建成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跨县区使用,可以较好地解决了本县评标专家库中个别专业项目专家较少或空白的问题。


着力提高评标技能。首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长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长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长20号令)以及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其次应掌握评标程序和要领。第一步对投标文件初审即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了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第二步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步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四步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五步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符合规定内容的评标报告。再次要构筑切磋技能平台。每半年举办一次专家培训班,除邀请大专院校专家、教授、法律专家、资深评标专家、上级领导讲课外,开设互动话题;让专家发言,谈论见解和体会,交流学习;较大规模项目的评标活动,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建议招标人跨市区抽取五分之二的专家与本地专家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这样不同县市区的专家在一起评标,既能注意自身素质表现,又能相互学习取长避短,更增加投标人和评委接触的难度和成本,有利于公道评审,产生公正结果。第四应大力营造钻研业务氛围。提倡评标专家平时自加压力,勤学苦练,精益求精,做尖子型、全面型的专家;鼓励专家撰写业务性稿件。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县报、县网络媒介上开辟专家之声栏目,为专家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还应当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县、市、省、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和其他业务刊物发表的业务研讨性文章,除同等稿酬奖励外,视不同级别刊物每篇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一是明确规定不良行为表现。招投标监督机构应明文规定:凡是出现迟到或早退、当回避不回避等违反评标纪律的、不作解释又无故而不参加评标的、不经请假而不参加培训的,草率评标且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的或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主观臆断评定导致投诉或评议不称职等种种表现列入不良行为;二是推行评标结束评议制度。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每次评标结束后,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合理性等进行评议打分,并按30%40%30%的比例加权计算评标专家的得分,每半年,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应提出批评,或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建立人头档案。每位专家一份档案,记录着每一次评标期间的行为表现;四是动态管理。每半一次汇总,一个年度一次总结。对尚不够依法处理的应当采取充电候用方式限期达标;凡是在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评标、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和不回避等情形之一的或者评判技能不高、专业水平低下、没有达到专家水平,招投标监督机构除发文通报外,还应对其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或视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库,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等。同时还应及时在本地政府采购网上、当地交易市场的信息栏内予以公示。此外还注重将符合相关专业条件的专家及时征集入库。(下)


http://www.ccgp.gov.cn/llsj/sjts/885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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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5:34:16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较为标准配置的采购项目招标本身就是不适合,应该询价采购。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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