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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方式及原则浅析(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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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0:3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的方式

  招标投标方式是采购的基本方式,决定着招标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的重要手段。总体来看,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有关采购法律、规则都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三种招标投标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一)国际竞争性招标

  这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招标,国内外合格的投标商均可以投标。要求制作完整的英文标书,在国际上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例如,世界银行对贷款项目货物及工程的采购规定了三个原则:必须注意节约资金并提高效率,即经济有效;要为世界银行的全部成员国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不歧视投标人;有利于促进借款国本国的建筑业和制造业的发展。世界银行在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时都从这三个原则出发,其中国际竞争性招标是采用的最多、占采购金额最大的一种方式。它的特点是高效、经济、公平,特别是采购合同金额较大,国外投标商感兴趣的货物工程要求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世界银行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规定了凡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和工程合同,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对一般借款国来说,10�2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合同,大中型工程采购合同,都应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我国的贷款项目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世界银行对中国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限额也放宽一些,工业项目采购凡在100万美元以上,均应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进行。

  实践证明,尽管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比较复杂,但确实有很多的优点。首先,由于投标竞争激烈,一般可以对买主有利的价格采购到需要的设备和工程。其次,可以引进先进的设备、技术和工程技术及管理经验。第三,可以保证所有合格的投标人都有参加投标的机会。由于国际竞争性招标对货物、设备和工程的客观的衡量标准,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和承包商提高产品和工程建造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第四,保证采购工作根据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道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而客观地进行,因而减少了在采购中作弊的可能。

  当然,国际竞争性招标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1)国际竞争性招标费时较多。国际竞争性招标有一套周密而比较复杂的程序,从招标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授予合同,一般都要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时间。(2)国际竞争性招标所需准备的文件较多。招标文件要明确规范各种技术规格、评标标准,以及买卖双方的义务等内容。招标文件中任何含糊不清或未予明确的都有可能导致执行合同意见不一致,甚至造成争执。另外还要将大量文件译成国际通用文字,因而增加很大工作量。(3)在中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中,发展中国家所占份额很少。在世界银行用于采购的贷款总金额中,国际竞争性招标约占60%,其中,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中标额就占到80%左右。

  (二)国内竞争性招标

  在国内进行招标,可用本国语言编写标书,只在国内的媒体上登出广告,公开出售标书,公开开标。通常用于合同金额较小(世界银行规定:一般50万美元以下)、采购品种比较分散、分批交货时间较长、劳动密集型、商品成本较低而运费较高、当地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等采购。此外,若从国内采购货物或者工程建筑可以大大节省时间,而且这种便利将对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可仅在国内实行竞争性招标采购。在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如果外国公司愿意参加,则应允许他们按照国内竞争性招标参加投标,不应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其公平参加竞争。国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相同。由于国内竞争招标限制了竞争范围,通常国外供应商不能得到有关投标的信息,这与招标的原则不符,所以有关国际组织对国内竞争性招标都加以限制。

  邀请招标

  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一般都选择3�10个之间参加较为适宜,当然要视具体的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而定。由于被邀请参加的投标竞争者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然而,由于邀请招标限制了充分的竞争,因此招标投标法规一般都规定,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因为不用刊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投标有效期大大缩短,这对采购那些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减低投标风险和投标价格。如渔粉是采用国际有限招标的最典型的例子。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生产,如果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会导致开标后无人投标的结果,这样的情况在实际业务中确有发生。许多商品常常是采用国际招标后无人投标,才改为邀请招标,这样就会影响招标的效率。例如在欧盟的公共采购规则中,如果采购金额超过法定界限,必须使用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有权自由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而由于邀请招标有上述的优点,所以在欧盟的成员国中,邀请招标被广泛使用。

  议标

  议标也称谈判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即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邀请议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不是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而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企业进行单独协商,达成协议后签订采购合同。如果与一家协商不成,可以邀请另一家,直到协议达成为止;(2)比价议标方式。比价是兼有邀请招标和协商特点的一种招标方式,一般使用于规模不大、内容简单的工程和货物采购。通常的作法是由招标人将采购的有关要求送交选定的几家企业,要求他们在约定的时间提出报价,招标单位经过分析比较,选择报价合理的企业,就工期、造价、质量付款条件等细节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签订合同;(3)方案竞赛议标方式。它是选择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常用方式。通常组织公开,也可邀请经预先选择的规划设计机构参加竞赛。一般的作法是由招标人提出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投资控制数额,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场地平面图、有关场地条件和环境情况的说明,以及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基础资料,参加竞争的单位据此提出自己的规划或设计的初步方案,阐述方案的优点和长处,并提出该项规划或设计任务的主要人员配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进度安排、总投资估算和设计等,一并报送招标人。然后由招标人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选出优胜单位,招标人与优胜者签订合同。对未中选的参审单位给以一定补偿。

  另外在科技招标中,通常使用公开招标、但不公开开标的议标。招标单位在接到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后,先就技术、设计、加工、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整,并取得初步认可的基础上,选择一名最理想的预中标单位并与之商谈,对标书进行调整协商,如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可定为中标单位,若不行则再找第二家预中标单位。这样逐次协商,直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止。这种议标方式使招标单位有更多的灵活性,可以选择到比较理想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由于议标的中标者是通过谈判产生的,不便于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因此,我国机电设备招标规定中,禁止采用这种方式。即使允许采用议标方式,也大都对议标方式做了严格限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经颁布国批准,招标人在下述情况下可采用议标的方法进行采购:(1)急需获得该货物、工程或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2)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工程或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为了使得议标尽可能地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还规定,在议标过程中,招标人应与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举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如果是采用邀请报价,至少应有三家;招标人向某供应商和承包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规定、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资料,应在平等基础上发送给正与该招标人举行谈判的所有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招标人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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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0:55:4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方式及原则浅析(中)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例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中规定:本指南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立法宗旨中写道:促进供应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规定给予所有供应承包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行,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于三公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在总则及分则的各个条款中予以具体体现。

  投标致胜五项注意

  随着招标采购范围的逐步扩大和方式的不断规范,投标日益成为众多现代企业倍加青睐的销售手段之一,成为广大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渠道。怎样才能在众多的投标人当中脱颖而出呢?如下几方面可供参考。

  精挑细选招标项目。企业参与投标,首先要做的就是采集招标信息。如果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这是企业获得招标信息的重要渠道。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分别指定了一些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财政部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国家经贸委指定《中国招标》发布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外经贸部指定《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中国招标》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另外一些专业或地方媒体也发布相关招标信息。

  如果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由招标人确定,不公开发布标讯。因此,对企业来说要想全面掌握招标信息,除关注上面提到的相关媒体之外,还应设法与招标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另外,从项目源头掌握招标信息也是一个应给予充分重视的途经。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门槛价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虽单项合同估算价较低,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的项目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只要是这个范围之同的项目,必然要通过招标进行。

  和采集招标信息比较起来,对招标信息进行认真的过滤和筛选更为重要。这种筛选应以规范性、适用性、及时性为准则。由于没有统一的发布公告媒体,容易导致信息发布的混乱。一些公告只在专业或地方性的报纸上发布,有可能出现表面上的招标,实际上带有较强倾向性的现象。不够规范,缺乏信用的招标机构,也会使公开招标不够公平、公正。因此,选择规范的招标项目进行响应是投标的首要原则。其次是适用性。在大量的招标信息中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的标,以提高中标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准备投标文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如果获得信息的时间距离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较近,也就是说,所获取的招标信息缺乏及时性,即使较适合的项目也应该果断放弃,否则,仓促上阵,只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巧妙确定投标报价。企业一旦投递标书,通过评标能否获胜,一个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就是投标报价。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在评标因素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为30%~40%,个别项目高达60%。

  在实际招标中,如果招标人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对其技术性能、质量没有特殊要求的物品,价格基上就是评标时的唯一考虑因素,在商务技术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价最低者即为中标者。如果采购较复杂的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对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标准,折算为货币或分数,量化后进行加权平均。因此,投标者必须清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价格的评定原则和方法,然后来确定适当的利润率,有的放矢地报出适中的投标价。

  其次,按法律规定,投标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如有特殊情况,在投标文件中应加以说明。如某帆布厂参加帐篷投标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但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该企业生产篷布的原料属长年库存积压产品,按降价处理。因此该企业因既具了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又没有违反投标价不能低于成本价的法律规定而一举中标。

  第三,应把握好确定投标报价的时间。有经验的投标人都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前夕,根据竞争对手和投标现场的情况,最终确定投标报价或折扣率,现场填写有关方面的文件。

  第四,慎重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招标文件都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的2%。由于出具投标保证金需要一些必要的程序,其金额较容易被竞争手掌握,推算出投标报价。为保密起见,可适应提高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以迷惑竞争对手。

  第五,投标报价应一步到位。投标人要考虑到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开标后不能更改。有些企业曾经受过一些不规范招标的影响,认为开标后还能压价,因而报价时戴了高帽子,结果吃了抬高报价的亏,与中标无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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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0:56:2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方式及原则浅析(下)
  实实在在响应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招标方对招标货物和投标方资质的要求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当中。因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反复研读招标文件,仔细分析招标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揣透招标人的采购意图。

  首先要透彻研究招标物品的技术参数要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技术水平的产品。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比招标人需要的技术水平高的话,在技术指标上虽然有优势,但相应价格也会高出许多;如果提供的是低端产品,虽然价格可能有优势,但性能较差,两者都会降低中标的概率。

  第二,要特别注意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某一条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因此,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逐条进行分析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并一一作出响应,企业应对此慎之又慎。否则,某一条件未响应都将导致废标。投标人如果把握不准实质与非实质性的界限,可以向招标人询问,且最好以书面方式进行。如果投标方不能完全满足这些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如果偏离过大,说明这个标与本企业产品不相适应,就应考虑放弃投标。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都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在技术方面较好地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是,许多投标人往往会在商务条款上出现疏漏,导致投标失败。

  例如,在某个项目的招标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货款用人民币支付。某投标人的产品含有50%左右的进口件,投标文件中提出进口件部分的一半货款用美元结算。其主要意图是与招标人共同分担汇率风险。但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属于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因此不能入围。还有一个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高了首期付款的比例,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

  再比如,有的电脑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提示需填报投标报价表,而且需报相邻配置的报价。如CPU,除了提供招标要求的配置之外,还要提供不同频率配置的报价。可是,有的厂商忽视了这个实质性的要求,没有提供这个数据,结果导致投标失败。

  与此相反,有的投标人在认真揣摩招标文件之后往往可以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利于自己的内容。比如,在一次计算机产品的招标中,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的媒体价作为基准价格。但标书中并未指定是什么媒体。而在不同媒体上,同一产品的报价又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差别较大。某企业就根据自己的报价策略,挑选了适合自己的媒体报价。这种报价是实质性的响应,真实有效,又有利于企业。

  标书中关于服务部分的要求,即使是非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也应给予充分重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服务越来越重视,特别是有关服务条款中的细节问题。因此,投标人对此应充分响应。

  精雕细琢投标文件。有关标书的装订和排版等问题,有些投标人认为细小问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往往是这些细枝末节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第一,投标文件的装订。标书装订首先要用明显的标志,区分投标文件的每个部分。一般情况下,评标时间都很紧张,如果投标文件排列有序,查阅便利,这样就有利于评标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另外,投标文件要避免差错,装订得要精致,这样会给评委一个非常认真严肃的印象,增加他们的信任感。有的企业就是因为制作的标书是没有装订的散页,影响了本企业给评委的印象,结果早早被淘汰。可以说,标书的装订、排版水平是评标的印象分。

  第二,投标文件的语言要严密,特别是关键细节处,不要给评委留下企图蒙混过关的投机之感。例如在维修条款上,有的企业只写保修,没有指明是否免费保修。另外,表格、证件等一定要真实有效。例如,标书中要求企业提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有的企业证件已经过期,却不作任何说明,给评委一种企图蒙混过关之感,导致废标。

  第三,注意在投标文件中宣传自己的产品形象。尽量评细描述投标产品情况,特别是突出展示自己产品优于竞争对手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同时,还应将自身业绩、在其他项目中中标的情况、有关方面的评价、产品样本等有关材料充实到投标文件中,并分别配上详细介绍,以便向评委和招标人充分展示自己的实力。

  在招标机构留下良好记录。投标人在招标机构和采购单位的信用情况往往会成为能否中标的原因之一。以前投标的良好信用记录,会为下一次投标铺平道路。这种信用主要体现在投标产品性能与投标文件的一致性,标志着投标文件的信用度。一旦有了这方面的不良记录,该投标人则很难在下次投标中获胜。

  供货方面的信用就是要求企业要按合同办事。这方面的教训也是有的。有的中标企业供货产品的技术指标低于投标产品,形成欺骗行为,从此这家企业就失去了信用。而有的企业,从使用单位角度考虑,指出高端配置可能过于奢侈,没有发挥最大效能,建议使用别的配置。这种负责任的态度,就容易赢得招标人的好感和信任。

  售后服务更是衡量企业信用的重要方面。提供好的甚至是超过投标文件服务条款的售后服务,如提供周边设备、延长服务时间等,都会为投标人树立良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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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6:21: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转发重要文章!

文章比较长,还没有细看。

不过,我没有查到这是那一年是谁写的文章。

在(上)中,只提到有过都有的“议标”方式;

没有提到,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在制定过程中,取消了这种方式。详细情况,请参看余杭的访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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