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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欢:代理机构设置独立的质疑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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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6:07: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 王周欢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救济途径包括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其特征在于: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相结合,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结合,救济方式多样化且程序复杂,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这一救济途径看似完整,但在法律适用过程却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质疑程序是否有效。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未规定设置独立的质疑机构,这与GPA规定的质疑程序不同。我国供应商质疑是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它们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处理质疑时不能不考虑自身利益。另外,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广泛的调查权,也没有如监管部门一样终止采购活动的权利,处理方式局限性很大。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均未设置单独的处理质疑机构,加之时间紧迫,处理难免草草了事。其次,供应商对质疑不服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等问题均值得思考。
  
  在此,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设想。首先,在采购代理机构当中设立相对独立的质疑处理机构,使质疑变成一个有效的质疑。其次,通过民事诉讼能够解决的采购纠纷或赔偿问题应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另外,虽然现行法律还没办法设置非常独立的投诉局,但至少在财政部门应该设立一个相对独立和比较权威的投诉处理机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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