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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脱离招标文件额外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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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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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0:22: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很多人抱怨“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时,记者日前却听说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出“千里马”后,遭到了多家供应商的联名投诉。最终,还受到了当地监管部门的处罚。奇怪!政府采购不需要优先的供应商?
  
  都是额外加分惹的祸
  
  据介绍,今年9月,受采购人的委托,某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系统项目组织公开招标。为了做好这个项目,代理机构让采购人代表提出详细的技术需求后,还进行了多翻讨论才最终确定了详细的评标细则。招标公告发布后,得到了省内外供应商的广泛响应。
  
  10月23日上午9时,开标活动如期举行。10点30分,四名随机抽取的专家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开始就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当天下午4点57分,当评标工作即将进入尾声的时候,一位评标专家惊奇地喊了出来:“我觉得这家供应商的方案太好了,将在很大程度上改进采购单位的工作……”此言一出,采购人代表和其他几名评标专家都立刻凑向了T公司的投标方案,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跟了过去。这名兴奋的评标专家便详细分析了其叫好的评标方案,并预测了系统建成将给采购单位带来的变化。
  
  通过评审、分析,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17家供应商中,16家供应商都只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一一做出直接的响应。但T公司除了响应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外,还结合软件开发投标方案,提出了独到的、有价值的改进采购单位系统本身工作流程的建议。因此,评标委员会经商议后决定给T公司额外加5分。也正是因为这5分的“额外收入”,让T公司拿下了该项目。
  
  优秀方案得以中标,采购人“觅”到了“千里马”。事情原本应当画上句号了,但没想到采购结果公布后,却遭到了T公司的4家竞争对手的联名质疑。但质疑的内容却对没有任何证据。代理机构让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拿出相应证据时,这几家供应商却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收到投诉函后,当地监管部门很快便介入了调查,在向采购人代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表示:“这个项目评审非常公平,T公司的方案非常好,如果他们不提出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我们恐怕也想不出这样的改进办法,评委因此就给他们加了5分--”“这个加分招标文件中有规定吗?”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打断了采购人代表的话。
  
  由于这5分的加分在招标文件中找不到依据,当地监管部门便裁定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
  
  额外加分须事先明确
  
  对于上述案例中脱离招标文件评标细则额外加分的做法,业界专家普遍表示,这是一个低级的错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该办法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要求,评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比较与评价。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项,评标专家岂能额外加分。代理机构又岂能熟视无睹?”法律专家指出。
  
  在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看来,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或者是采购人的一些特殊需求,代理机构如果希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上,自由发挥,能在满足采购人一般需求的基础上锦上添花,那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把鼓励供应商发挥的内容以及评审时将如何考虑都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和细化。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如能在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独到的、有价值的改进方案的,在“正常”评分外,给予5~10分的加分”。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才能进行额外加分。政府采购不是不需要“千里马”,而是需要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赛出的“千里马”。
  
  另外,法律专家还提醒,在这次评标中,评标委员会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之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而不是听之任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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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0:56: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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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1:32:55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要额外加分呢。好的方案本身分就应该高啊。真不知道这个多翻讨论才最终确定评标细则,希望报纸报能深入些,也让我们这些“外人”不仅看热闹也看个明白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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