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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成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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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08:4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浅谈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成因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10年来,对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招标投标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健全,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深刻、越隐蔽。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关于“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将“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中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作为改革之首。河南省人民政府也于2009年7月3日以豫政[2009]48号颁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也必将对我省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刻影响。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标投标现状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现状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个别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行业政策、法规导向性不足。

 《招投标法》虽然出台10年了,但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制度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其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差,随意性较大,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制度滞后。在一些情况下,使代理机构无所适从,也给政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

5、市场规则问题

  评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核心环节。招标规则、评标办法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成败。但是,从一些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看,还存在不能很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标办法竞争力不足、政府监管不力等问题。

二、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现状成因
  招标投标条件下出现上述行为,既有较久远的历史渊源,又有多方面的现实原因。

    1、承包商。这是一支成份复杂、良莠不分的队伍。他们中的多数是游离于本企业之外并串游于各企业之间的项目经理,但也不乏根本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包工头”。建筑市场开放以来,有些人通过勾结项目业主并以挂靠方式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挂靠违法后,由于执法不力,他们不但毫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把单一挂靠演变成为多头挂靠,并通过围标串标等手段,重新把承包权最大限度地垄断到自己手里。这就是在招投标条件下出现市场垄断行为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2、项目业主。建筑市场 “僧多粥少”使项目业主在工程承发包中处于优势地位,也为部分人利用发包权谋私提供了条件。全面推行招投标动摇了某些项目业主以发包权谋私和主宰市场的根基,但是,尝惯了“甜头”的个别项目业主并不肯轻易放弃,他们在表面上按法定程序标,背地里与出价高的承包商互相勾结,并支持其垄断活动,以便从中牟取私利和继续主宰市场。

3、投标企业。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使建筑投标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在项目施工中责任重大而所得甚少。特别是由于挂靠盛行,多数企业只剩个“空架子”,靠自身信誉和实力很难中标,以致逐渐形成了依赖、等待、争夺挂靠的经营机制。市场被承包商垄断后,企业的所得虽只是“一杯羹”,但不论中标与否均有利可图,有投标就会有收入,喝稀饭总比饿肚子好,因而也就积极为承包商“效劳”了。        

4、监管、服务机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工作只停留在场内的程序性监管上,对承包商的场外活动的监管出现空白;二是有的监管、服务人员及评标专家抗不住诱惑,收受贿赂小恩小惠,置职业操守于不顾,对垄断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个别甚至与承包商互相勾结、沆瀣一气,为承包商出谋献策;三是对监管、服务失职的单位与个人,缺乏责任追究制度。

三、有关招标投标工作建议
针对招标投标工作现状及成因,有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4、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

  (3)转变监管观念,由工程建设前期的阶段性监管转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探索建立招投标管理的后评价制度。

  5、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6、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业绩评价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7、完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科学的评标办法会对遏止串标起到一定作用。

  8、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9、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实行招标投标结果公示制度,提高招标投标结果透明度。

四、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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