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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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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15:5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商务部 发布时间:2017-08-18【进入论坛】


  商办贸函〔2017〕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为,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外贸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按照本细则开展,坚持监管规范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为主管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主管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录入和维护。检查对象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招标机构,招标项目名录库、招标机构名录库由商务部负责信息录入和维护。招标项目名录库、招标机构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商务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及时在招标网向社会公布。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机构合法合规情况依法实施检查。

  第七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前,从招标网上的招标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机构,从招标项目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项目,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过程在招标网全程记录。主管部门可以设定招标时间、招标环节、招标行业、被投诉数量、错误操作数量等类别条件定向抽取被检查项目或被检查机构。

  第八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机构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所属招标机构的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率应当不低于所属招标机构数量的10%。每年随机抽查的所属招标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5个或者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1%(两者以高者为准);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低于5个的,应当至少随机抽查1个项目。近三年内检查过的招标项目,在抽取时可以排除。对投诉举报多、错误操作记录多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机构,可增加抽查频次。商务部可以组织实施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机构及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及时随机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被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并在招标网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记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实施检查的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由主管部门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依法公告处罚结果。对不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就当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通过招标网报商务部,同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商务部建立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双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http://www.chinabidding.com/infoDetail/231222948-News.html?from=timeline#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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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21 13:05:54 |只看该作者
wjjst 发表于 2017-8-21 08:46
谢谢转发,似曾看过这种“双随机一公开”的提法。但想不起是哪个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抓紧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二)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在本部门、本领域推广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于2015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务求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把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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