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283|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投标资质法律释义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5492

积分

风云使者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1 14:19: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的基本准入条件之一,就是投标资格问题。对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政府采购各种采购方式的要求是不同的,其中邀请招标方式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其余采购方式要求在公开的公告上注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再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开标现场进行审验,而在决定供应商有无投标资格的关键性问题上,往往是产生矛盾最多的地方,也是矛盾的关键因素所在,致使评委、采购人以及现场监管与公正人员很难处理,相关供应商更是难以控制情绪,因此迫切需要就有关投标资格的有效、法律的释义方面进行探索,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有关分支机构与子公司法律地位问题
  
  政府采购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有分公司与子公司参与投标的现象,涉及到投标资格的规定方面的内容,也很复杂。如分公司携带总公司的关键资质来投标,而投标主体却是分公司,不能确认合同履行是总公司的行为,这种投标行为是否有效?
  
  相关的法律学的解释是,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种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效力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的意思、对外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无效。进一步佐证了分公司缺乏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现状,以及承担民事能力的限制性。
  
  根据以上法理解释与法律条款规定,可以进行以下推理:法人分支机构与子公司是两个概念,前者不能独立地行使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后者由于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具体的投标活动中,假如分公司利用总公司的资质来投标,而未得到总公司的授权,而投标主体是分公司的话,投标资格应该是无效的。且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上一般会注明是二级法人地位,但是假如考虑到服务的本地化需求,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来投标,由总公司承担义务民事权利与义务,那么这样的投标活动应该是有效的。而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要子公司的所有资质是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就具备投标的资格要求。因此,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实践中,我们一定要分清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对其资质作出符合科学和法理的处理意见,减少由于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政府采购操作风险。
  
  事业法人资格问题要根据法律规定执行
  
  我们一般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类从业资质等级等,这些资质条件正常的企业法人应该是具备的,而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事业法人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而事业法人的登记标准和目标与企业法人是有差距的,那么自然在处理两类法人的资格问题时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社会组织,如剧团、研究所、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成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如有些科研院所、出版社、赢利医院等,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尽管如此,必须注重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特征。这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商业活动时,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有重大的法律认识价值。
  
  《民法通则》50条第2款规定,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时必须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如军工企业和研究所,是事业性的法人机构,也参与地方的市场经济活动,他们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是说他们没有资格取得这方面的市场准如条件,而是由于其与企业法人的不同的政策规定,取得法人地位的渠道是不同的,在政府采购注重资格和准入门槛的惯例下,有时甚至不能取得投标资格,那么结合上述的法理分析,我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一定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这方面的差异性,依法办事,只要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与企业法人的投标地位应该是一致的。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5

总评分: 威望 + 5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7463

积分

风云使者

走在路上

社区明星

沙发
发表于 2008-11-21 14:50:44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看看,学习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4776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08-11-21 15:14: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在哪里找到的,我看遍了《招标投标法》释义和《政府采购法》释义,都没有找到这部分内容。
谢谢了!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0

积分

骑士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08-11-25 17:29:35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5 22:45 , Processed in 0.07194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