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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中五种主要采购方式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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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3:30: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前言
    “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方式包括如下五种: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邀请招标方式采购;3、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4、询价方式采购;5、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在阐述五种采购方式的异同之前,有必要先解释下什么是“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由于政府购买的项目品种很多,性质各异,数额大到工程项目,小到铅笔,既有采购公务用车,又有因公临时和随时购买支出,在当前情况下,《政府采购法》不可能将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列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要通过设定科学标准予以界定。《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二是排除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前者实行集中采购,后者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方法在《政府采购法》第七条中作了规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了限额标准的确定方法,即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颁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目前集中采购的目录非常庞大并且涵盖面很广,同时全国很多地方对于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都出台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所以简单的来说,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均应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来执行采购。

    关于招标:本文阐述的招标,仅指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只是众多采购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定义也是有所不同的。

    在《政府采购法》中的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在《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二、  五种采购方式的相似点
    1、都应发布采购公告

    根据财政部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无论是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是其他采购方式,都应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2、基本流程相似

    采购方式应由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确定,都需要走的程序还包括: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制定并发售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接受供应商的应标、对各个供应商进行评审(谈判)、依据采购文件制定的规则确定最终结果等。

    3、地位相同

    五种采购方式享有同等地位,都是政府采购的多种采购方式之一,没有哪种采购方式能放之四海皆可,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


三、  五种采购方式的不同点
    五种采购方式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人)的方式不同:

    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是在广征或者邀请部分符合要求的且总数不少于三家的多家供应商中,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价,通过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这三种评标方法确定中标结果;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是与不少于三家或指定的唯一一家供应商针对商务、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多轮次谈判,要求供应商多次报价,最终在通过多轮谈判并得到采购方认可基础上以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谈判结果;

    询价采购是邀请总数不少于三家的多家供应商参加一次性报价,最终以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结果。


四、  五种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
    1、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1.1、招标

  招标是招标方单方面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经历的步骤主要有: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也有资格后审方式),通知供应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由采购机构(代理机构)组织。

  1.2、投标

  投标是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供应商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办理投标保证金,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1.3、开标

  开标是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组织进行,但需邀请供应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注意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记录、会议纪要。

  1.4、评标

  评标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评委单独行为,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组织进行。组织评审专家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1.5、决标

  决标是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推荐中标人候选人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按评审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需经采购人确认)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1.6、授予合同

  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订合同,因为实际上它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对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根据标书签订正式合同。

  2、邀请招标程序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经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具体程序如下:

  2.1、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到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2、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2.3、招标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

  2.4、招标采购单位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邀请书。

  2.5、发售标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6、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委,组建评标委员会。

  2.7、开标、评标。

  2.8、发布评标结果公告。

  2.9、授予采购合同。

  3、竞争性谈判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

  3.1、成立谈判小组。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存在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采购活动。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制定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在给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时要提供谈判文件,作为供应商是否参加谈判决定时的参考依据。

  3.4、开展谈判。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同意后,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谈判活动。

  3.5、确定成交供应商。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原则上最后报价不能更改。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报价应当作为无效处理。谈判小组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4、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4.1、成立询价小组。适合询价的货物主要是简单标准的货物,在目前市场产品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必须对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进行询价,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列入询价范围。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不少于三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小组成员有采购人代表,还要有专家,其中专家应占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询价小组在开始询价采购前,要确定下列事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是指货物本身售价还是应当包括运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是以价格最低成交还是综合评审成交。

  4.2、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首先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被询价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重点考察供货品种、信誉、售后服务网点等。然后根据资格条件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并以公平的方式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最后向这些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载明采购需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报价截止时间等事项。

  4.3、询价。按照法律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性报价,报价提交给询价小组后,不得更改。

  4.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要形成询价报告,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必须严格执行事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评定标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要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5、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

  单一来源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非常特殊,不具备竞争性,因而都没有对其采购程序作出规定。为了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有:一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法律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分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性,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二是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政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意义。三是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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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1-5 14:44:53 |只看该作者
请问在竞争性谈判中
1如何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2 如果谈判后,经过专家评审只有一家符合采购需求,可否就这一家成交呢?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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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09:23:40 |只看该作者
能否将“竞争性谈判采购”看作是一个“优胜劣汰”不断淘汰的过程,在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由评委设定满足“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并确定最低价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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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7:02:26 |只看该作者
<p>这是楼主总结性的体会文章。</p><p>由于涉及方面比较广,我不敢说总结的都对都完全,这种态度和办法很好!</p><p>我还待细看;也希望大家讨论和补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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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08-11-7 11:25:27 |只看该作者
讲的还是比较浅,希望更加深入的讲解最好能配合案例讲解
企业招投标技术经理 名言:招投标业--表面的阳光工程,桌面下黑暗交易的沃土!只有更好的利用潜规则的人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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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2:48:0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carvon2008-11-06 09:23发表的:
能否将“竞争性谈判采购”看作是一个“优胜劣汰”不断淘汰的过程,在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由评委设定满足“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并确定最低价的供应商?

现在就是这个相等不好确定,由谈判小组确定?还是在文件中提前约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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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1-12 09:44: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bidboy2008-11-05 14:44发表的:
请问在竞争性谈判中
1如何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2 如果谈判后,经过专家评审只有一家符合采购需求,可否就这一家成交呢?


依据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quot;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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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理解这个意思,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是要求各个供应商之间提供的服务质量相等吗?本人认为不是!这个要求有点不切实际。

那么,是要求谁和谁的质量服务相等,本人认为,是要求各个供应商提供的东西和采购人需要的质量服务相等。
这样就容易理解了,我采购方要求你提供的东西,和我需求的差不多基本相等那就说的过去了。至于,你提供的东西质量更高、服务更好,只要价格太高我们也不接受,这也是符合政府采购的原则的。明明政府用车桑塔纳够了,供应商硬要提供宝马奔驰,我同意,纳税人也不同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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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后,评审只有一家符合要求的,各地做法不一,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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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1-12 09:46: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bidboy2008-11-07 12:48发表的:


现在就是这个相等不好确定,由谈判小组确定?还是在文件中提前约定?


我认为你是误解了。不是去确定供应商之间的相等,而是去确定供应商提供的东西与采购人需要的东西之间的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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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1-12 12:04:19 |只看该作者
谈判小组的权利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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