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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 政采管理初探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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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6 16:2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进口产品 政采管理初探   

转载者注:本文介绍了一些关于政府采购中,涉及到进口产品问题的具体做法。值得参考】

张承慧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6-6 9:58:20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各地财政部门都在贯彻落实该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已制定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在讨论和制定办法中笔者觉得有些政策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在此,笔者谈点个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建议。
  
  定义进口产品
  
  办法第二、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这就是说保税区、自由区、自由港内生产的产品也应理解为进口产品。  
  当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许多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数码产品,如打印机、复印机、网络设备、摄影摄像器材都是在保税区内生产。因此,采购人一般认为在我国境内生产且价值不大,归为进口产品都需办理审批手续,太过麻烦。所以如果从严办理审批手续,采购人就有意见,但如果不把关就无法落实办法,鼓励使用国货。笔者建议财政部门可否规定限额来管理,价值不大产品列入协议供货或不进行审批。
  
  确定专家论证意见
  
  办法第八条规定,采购人购买限制的进口产品报财政部门审核时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还要一名法律专家。
  
  这就产生一个现实问题,什么是专家?他们是否需要具备一定基本条件,南京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明确提出专家要参照财政部、监察部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即技术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法律专家从事法律工作满八年,具有律师从业资格。
  
  明确主管部门
  
  办法第八条和附2表规定,采购人必须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南京市在讨论实施办法时就存在不同观点,按办法所定是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但是目前很多产品已经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如打印机行业主管部门是谁?数码照相机摄像机行业主管是哪一个?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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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6-6 16:24:03 |只看该作者
操作协议供货
  
  这里有两个问题要解决:第一是协议供货项目的进口产品由谁来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采购时是否要再办理手续?南京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已有所创新,即纳入协议供货项目的进口产品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的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采购纳入协议供货项目的进口产品时不需要再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是协议供货项目中采购进口产品如何采购?南京市已明确采取二阶段招标方式,第一次招标时仅接受非进口产品(国货)投标,采购完成后没有非进口产品投标,或非进口产品数量少满足不少采购人的需求,那么集中采购机构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组织二阶段招标采购进口产品
  
  笔者认为这样做比较好,对一般的采购人可以购买非进口产品(国货)就满足工作,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采购人也可以购买进口产品,如科研、教学、医疗需要。
  
  做好产品审核

  
  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仅限协议供货)提交的材料如何进行审核,南京市规定财政部门只进行符合性审查,即查看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如果达到要求财政部门就及时批准。采购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区县财政部门先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加强产品验收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政府采购法也要求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质检部门参加验收。笔者认为,进口产品特别是一些专业设备价值量大,技术性能复杂,所以一定要邀请质检和海关商检参与验收工作,杜绝假进口和伪劣产品。财政部门可要求采购人支付资金时,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好验收手续才付款。  
  
文章录入:刘春华    责任编辑:刘春华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仅供参考

保存时间:2008-6-6 上午 11:22:53
原标题:进口产品 政采管理初探
来自: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80606095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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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0:07: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谢谢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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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7:21:54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说保税区、自由区、自由港内生产的产品也应理解为进口产品。”这句话楼主可以进一步解释下吗?是指我国境内的保税区、自由区、自由港内生产的产品也应理解为进口产品吗?那么国外企业在我国组装生产的产品是否也属于进口产品呢?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样的解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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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15:49: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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