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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汶川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震区学校损失惨重,人们痛心疾首之同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质疑、思考日渐深入。在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工程建设发展是否科学,是埋下几年、几十年后的人民生命财产隐患和重大社会安定隐患,还是真正能经历百年考验,是不是真正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确需要全社会认真思考并付诸行动。
对地震垮塌学校、医院工程质量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2008年5月30日《华商报》报道,专家鉴定组在绵竹市富新二小,对垮塌的教学楼进行取样。他们在不同的砖混部件上钻取了10个样点,除两三个点砖混黏合度达标外,其余均不合格。
早在大地震前,一些地方频频出现“豆腐渣工程”质量事故,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就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例如:
①耗资近500万元,按防御百年一遇特大江潮、洪水、台风同时袭击的标准来设计建造的钱塘江标准海塘下沙段开挖的470口沉井位不符合设计要求,井内本应用混凝土填充,可除表面是一层混凝土外,其余皆为泥沙乱石。
②列入国家“九五”重点工程总投资34亿的佛开高速公路开通不到一个月,22公里的14座桥梁出现桥面铺装开裂。80公里的高速公路,竟有22公里长的路面要“开膛破肚”大返工。
③属“六无工程”的重庆綦江县虹桥,在通行之日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这一事件使綦江县“闻名”全国。
④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沱江大桥大桥在即将竣工、拆除脚手架期间,在没有任何强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自行坍塌,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其设计、施工中的质量问题不查自暴。
⑤安徽阜阳市西湖镇一座刚架梁的新大桥,次日中午桥梁突然断裂,造成二死二伤。
惨痛的教训足以换来制度的严格。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已经不是个别问题,而是存在于一少部分工程中,当然,其严重程度可能不同。问题出在哪里呢?记得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就对此做过分析总结,该《意见》指出:“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多难兴邦。如果巨难也换不来我们彻底解决有关问题的决心,情何以堪?
汶川大地震过后仅18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迅速做出反应,两部委的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舍改造质量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试图通过严格制度解决问题,这是相当值得肯定的行动。涉及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各个部门都能齐心下力动真刀子的话,问题的解决大概不会太难太久。
那么,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应该和能够发挥哪些作用?怎样发挥作用呢?
保证项目质量,这本来是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四个直接立法目的之一。招标投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四点:第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提高经济效益;第三,保证项目质量;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第四点是从前三个目的引申而来的。
招投标制度保证项目质量的目的要怎样实现呢?严格的招标,其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大家都真正诚实信用,就能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保证。在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得如何,是项目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健。从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看,大多是因为招投标制执行差,搞内幕交易,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下降,事故不断发生。因此,通过严格招标投标制度,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使项目的质量得以保证,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特别指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些项目的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形象。正因为如此,《招标投标法》才特别强调要对这几类项目进行招标,并从保证项目质量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业主的权益很多时候并不是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一致的,甚至是相抵触和矛盾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实施强制招标了,由业主自行选择就好。比如,房地产开发如果由自己或自己下属的建筑商作为承建商,甲方和乙方变成了一家,他们就会不那么重视抗震级别、工程质量,甚至偷工减料,疏通关节敷衍质量检测,最多为了所谓品牌效应重视一下消费者直观可见的一些质量问题,反正房子建好后卖给了社会大众。公路建设中的这种甲方乙方一家的情况也时有反映。如果我们不对这种甲方乙方一家亲的问题进行很到位的界定、监督和惩戒办法明确,招投标制度的严格就无从谈起。
我无意否认推行合理底价竞标的合理性,但我也要呼吁重视防止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违法性质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如果花钱能买来安全和可贵的生命,谁也不会一味的强调节资与低价。
低于市场成本价竞标无疑是直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直接因素之一,它与“一流资质竞标,二流企业进场,三流民工施工”可以说是互为因果。有些招投标一味强调合理低价中标,强调节资率,操作中就变成了简单的最低价中标,根本不是在招投标而是搞低价竞标拍卖。也许低价中标的乙方并不和甲方一家亲,在保证质量的机制上比一家亲进步了一点。但是,只有合理的工程造价才能保证优质的工程质量。质量要求再高,没有合理的工程造价为依托,也只是空谈。企业低于市场成本价中标之后,只好千方百计偷工减料、争取变更、扯皮索赔、拖欠民工工资,致于工程质量,大多数都认为一年数载难以暴露,纵使暴露也可能是被挂靠的企业被借用冒名的项目经理负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遗憾的是,对于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有关部门没有明确,国务院授权招标投标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全国各招标投标协会似乎也没有就此作出过明确,大多数招标人当然不会主动限制低于成本竞标甚至还会期望大家低于成本竞标。但招标投标法确立的这一投标原则,却是相当重要不可偏废的。此外,招投标制度的很多原则和要求,都有过在实践中被扭曲变形的现象。
归根结底,如此之类的问题彻底最终解决,需要的是一个统一、严肃、权威、民主、系统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和机制,需要让失信、违法、失约、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付出较大的代价。
为了有助于大家对本人有关观点的全面了解和批评,本人相关文章可参阅本人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博客http://www.chinabiddingblog.com/blog.php?bbsuid=108750。欢迎批评与交流,个人邮箱zizai999@126.com。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余以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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