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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给进口产品立新规 供应商、采购方理解有分歧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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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25 11:37: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给进口产品立新规 供应商、采购方理解有分歧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8-08-22
   
  7月2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但是在日前的一起招标中却发生这样的事情。近日,河南招标网上发布了空调的招标公告,公告的第三项投标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某国产空调河南总代理杨先生对此很不满意,认为这是明显的拒绝国货,与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用急件发出《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冲突。

    应该说,该《办法》对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是有积极作用的。
  
  但记者只能告诉杨先生,《新办法》规定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也可以是国货。
  
  国货与品牌无关  

  政府采购支持国货一直是政府采购行业的热门话题,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用急件发出《新办法》),要求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应该说,该《办法》对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众多的采购人和采购机构都面临着一个老问题,那就是谁是国货?
  
  一般来说,人们会直观的把品牌作为衡量是否国货的标准,比如微软、IBM肯定是洋货,但这种理解是错的。为了让去年年底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更具操作性,财政部日前专门下发通知对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国货的认定,《新办法》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即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也就是说,即使是合资或者独资企业,只要它的产品在国内有一个组装过程,就不算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要过审批关  

  《新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由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审批流程尚存难题
  
  据记者了解,进口产品审批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一蹴而就。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丁敏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具体操作时遇到两个问题,一方面是采购人找不到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另一方面是主管部门不敢出具意见。因为文件是以财政部的名义下发,行业主管部门却并没有获得授权实施审批。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省烟台市采取的是网上专家论证的办法,发现招标文件要采购国外产品,就由专家通过专用的系统实施网上论证。如果论证的结果是该产品有替代品,则会要求采购人更改协议。
  
  专家论证也存在一定问题,某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表示,《新办法》规定5名论证专家中必须包含1名律师专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专家对产品的技术水平并不了解,而技术专家给出的论证意见仍不足以让律师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得打电话给技术专家才能征得一些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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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8-25 11:37:45 |只看该作者
短评
  
  进口产品应该有门槛  

  支持和保护国货一直是政府采购致力于追求的一个目标,政府采购对于支持和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数额巨大,政府采购为技术创新创造了一个市场,对技术创新起着市场拉动作用,政府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的弊端;二是政府采购对拟订采购物品的性能规格有明确要求,对技术创新起着导向作用;三是政府采购市场可以充当技术创新产品的实验场所,对技术创新起着风险分担作用。发挥上述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影响技术创新的不确定因素,从而有效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虽然政府采购不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工具,但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把政府采购当作一种非关税贸易措施扶持本国产业、推动技术创新的工具。
  
  从技术角度上讲,国外政府采购很多保护国货的制度都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首先是国货的界定,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至少有35%必须在国内购买;美国则要求必须至少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从这方面看,中国给国外产品设置门槛已经很低,只要本土加工就可以。
  
  其次是给予本国企业优惠。给予国内投标人优惠价格,如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美国则给予国内投标商 10%~30%的价格优惠。
  
  最后是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如澳大利亚在环境产品方面的严格限制。这方面中国也可以效仿,比如要求所有IT供应商无论国内、国际都要遵循国产标准,如WAPI和UOF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磊

保存时间:2008-8-22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来自: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7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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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板凳
发表于 2008-8-25 18:30:23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实时性很强,前辈就是前辈,学习了!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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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8-29 11:00:16 |只看该作者
这些文件如果不在这里看到的话,可能要等到明年才会到我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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