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1.5T磁共振等医疗科研设备采购项目(第E、F、G、H、I、J、K、L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YHA2019-095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山东维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221室
被投诉人1: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被投诉人2: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组成不合法。投诉事项2、3、4为: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