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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场所也是“防火墙”【转贴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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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17:31: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标场所也是“防火墙” 【转贴和点评】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7-10-08  宋勇
  
时下,有人提议评标无须保密,认为评标保密的规定与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相抵触。
这一观点只是片面追求评标活动的公开透明,无疑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亵渎。这是因为:

“叫板”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的义务。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以上规定都强调了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本身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无可厚非,然而叫嚣评标无须保密者,显然是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公然对面“叫板”,极不严肃,政府采购的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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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0-10 17:33:13 |只看该作者
给不法行为提供“便利”。评标过程和结果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形同虚设,评标专家在封闭场所内评标和纪律约束失去存在的必要,那么在评标时段,评标专家就有了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机会,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索贿受贿,向行贿的供应商泄露采购及评标秘密,受供应商指使,在评标过程中带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为供应商中标“服务”,给供应商串标围标机会,使评标结果失去客观公正性,无形给不法行为以滋生的土壤。

给现场监管增添难度。就招标采购方式来讲,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不保密,现场监管困难。一方面评标专家随意进出评标场所,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使现场监管疲于一对一地跟踪,难以控制评标局面,体现监管效力。另一方面开放式评标,极易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供应商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或许互递一个眼神,做一个手势,就能传送相关信息,形成合谋串通的默契,使现场监管难以即时分辨觉察是非,无异于摆设。

有损评标专家的权益。评标不保密,那么评标专家的一举一动暴露在投标供应商的众目睽睽之下。评标专家是哪些人,评分高低,谁推荐谁中标等情况,供应商一目了然。评审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地评标,对于供应商来说,如果中标皆大欢喜,如果落标就多少产生心理不平衡,“戴有色眼镜”偏激地猜疑、找茬甚至歪曲评标的公正性,进而会对坚持评标原则评低分的评标专家私下寻机打击报复,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伤害,危害评标专家的生命安全,损害评标专家的正当权益。

妨碍政府采购效率。如果评标不保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或许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玩忽职守,或许注意力不集中,难以排除外部环境的干扰,或许向外界透露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延长了评标的时间,推迟产生评标结果,影响评标工作程序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了评标效率,或是对评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妨碍公平竞争,导致质疑投诉事项的频繁发生,致使采购执行任务不能高效完成,降低了政府采购效率。

常言道,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本身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以规范评标专家的执业行为。笔者认为,招标采购单位要在封闭的评标场所实行全封闭式评标,将评标场所当作“防火墙”,把好评标关。监管部门要对评审专家加强行为约束,将通讯工具关闭并集中保管,不准使用其他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标场所,不准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从而切断评标专家与外界的各种联系,消除权钱交易、合谋串通等私心杂念,促使其遵循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规定,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确保评标程序规范,确保评标活动和结果客观公正,以提升评标质量和效率,维护好政府采购各方的权益,树立政府采购权威,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宋勇)

保存时间:2007-10-9 22:30:46
http://www.ccgp.gov.cn/purchief/detail.jsp?condition=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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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0-10 17:33:58 |只看该作者
【点评:

对于那些主张评标工作严格保密的人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评标工作的“保密”和“严格保密”的区别在那儿?

第二,对于不赞同的意见的人,是否就是“叫嚣”和“无视法律规定”?

    第三,对于评标专家整体而言,是应该总的信任,依靠同时也接受监督;还是总的怀疑,不放心,事事监督?

第四,对于严格保密的评标场所,有多少是可以“隔夜”评标的?我只见过少数的交易中心设有“隔夜评标室”(如北京);没有此条件的,是否必须当日一天评标完成?

第五,如果真的有个别评标委员与供应商私通,事先做好“猫腻”,上述办法能够奏效吗?

第六,如果事后,个别落标的供应商对于评标专家“进而会对坚持评标原则评低分的评标专家私下寻机打击报复,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伤害,危害评标专家的生命安全,损害评标专家的正当权益。”有什么办法制止和解决呢?他们有何前面的评标阶段的严格保密有什么关系呢?

……  …… gzzti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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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7-10-11 00:22: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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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10-11 10:37:23 |只看该作者
3楼的陈盼盼网友,夜里12点还在上网。

关注社区论坛的精神可嘉,但是需要注意休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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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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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6:32: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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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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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09:09:15 |只看该作者
总是可以从楼主那里学到很多知识,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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