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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企高管“拍档”被控贪腐过亿:开十余公司掩护 今日采购舆情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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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08:4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1-10 08:50 编辑

湖南国企高管“拍档”被控贪腐过亿:开十余公司掩护



2016-11-08 [url=]今日采购舆情[/url] 今日采购舆情

“我错误地把自己定义为商人,造成公私不分,合法违法违纪不分,我诚恳接受法律制裁。”被告席上的彭曙在二审最后陈述中,如此反省,“我上缴了一个多亿的钱款,没有挥霍和浪费,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贪腐案。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贪腐案。法庭经11个小时的庭审,宣布择期宣判。


此前,娄底中院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受贿金额分别达1.88亿、1.7亿元,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两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书显示,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彭曙、胡浩龙共有赃款1.64亿元,分别扣押彭、胡两人赃款1957万、1646万元,分别扣押同案另两名被告人张晖、彭江林赃款1200万、565万元。


两个级别不高的国企高管,如何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将亿万钱财揽入怀中?记者梳理一审判决书和旁听二审庭审发现,这起亿元贪腐案的一大特点是, 彭曙、胡浩龙二人一方面担任国企负责人,一方面私下设立、控制十数家公司,在为他人牟利的同时,其私人公司进账获利,权力寻租被发挥到极致。


澎湃新闻从二审庭审中获悉,彭、胡二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大部分贪腐事实予以否认,并辩称部分系入股、拆借等民事经济活动,没有触犯刑法。而湖南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当庭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贪腐“二人转”:受贿金额平分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归口湖南省交通厅管理。


证据材料显示,2001年起,高速总公司陆续成立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装)。后高广装两次更名,变为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投)。高广投投资成立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房)和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茶公司)。这些公司均系全资国有企业。


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这近10年间,彭曙、胡浩龙二人主要利用担任高广投、高广房、醴茶公司这三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经理等职务,谋取个人私利。娄底中院一审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作为国企负责人,其权力的价值惊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多笔受贿事实显示,在为他人谋得利润的同时,彭、胡二人与工程的承包者商定三人平分利润,最多时两人可以拿走商定利润的74%。而在多个受贿认定中,两人生动地“演绎”了贪腐的“二人转”与“哥俩好”,行贿者将钱送给彭、胡其中一人,然后两人平分。


早在2002年,高广装公司在受让新世纪山庄公司的248亩土地时,由于答应对方土地转让款分两份合同签订而达到避税目的,彭、胡二人收到200万元好处费。


2004年、2005年,在高广房开发的新时代文化园项目中,商人王钦弘在承揽铁艺工程、桩基工程时,向彭、胡二人承诺利润由其三人平分。事后铁艺工程结算812万元,王钦弘获利约300万元,送彭、胡二人200万元;桩基工程合同金额281万元,实际结算534万元,王钦弘送彭、胡二人200万元。


2005年,新时代文化园项目安装供暖和热水设备时,商人王祁生借用资质,通过围标获得工程,工程中标总价为1978万元,最后审定金额为4000余万元,获利600万元,事后,王祁生将307万元汇至彭、胡指定账户。


被控单笔收亿元:投资还是受贿


彭曙、胡浩龙案被一审认定最大的一笔受贿,达9736万元。对于这笔近亿资金的定性,是投资还是受贿,辩方与检方的观点在二审法庭上继续交锋。


一审判决书查明,信远智邦集团由信远和智邦两家公司出资成立,拥有长沙苗圃702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2007年6月3日,高广投、高广房以4.2亿购买了信远智邦集团。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订立合同,以原价1.68亿元回购40%股份,但后来仅支付1500万元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据项目拆迁进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亿元收购智邦公司此前回购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权款等应支付的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获利2.2亿余元。


一审判决认定,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为感谢彭曙、胡浩龙,将利润的一半约1亿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两人。2009年3、4月间,彭、胡二人以成立湖南省潍邦实业有限公司为由,以出资入股的名义,从陈平的智邦集团拿走4900万元;随后又以借款名义,向陈平要3800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还支付了63万元利息。


在觉得仍不够“安全、隐秘”的情况下,上述全部资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陈平的美世界房地产公司,以1.3亿元收购了彭曙、胡浩龙控制的尚达公司在美世界投资公司所持30%股权。而尚达公司在2007年8月仅以3000万元获得美世界投资公司30%的股份。此次收购,对于尚达公司来说,正好有1个亿的利润。


一审认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陈平的公司间随后又经过了多次往来,经反复走帐以及财务处理,最终彭、胡二人实际收取好处费9736万元。


二审庭审中,彭曙、胡浩龙均称这不是受贿,而是他们与陈平公司之间正常的投资、拆借等经济往来。胡浩龙说:“做出股权回购,是高管局的决定。股权回购价从1.68亿涨到3.97亿,是合理的市场行为,不是我们的职务行为。”彭曙说:“长沙苗圃那块地就在浏阳河边上,增值潜力不是几个亿的概念,是几十个亿的概念。如果没有陈平,高广投就拿不下这块地。后来陈平还对我们有很大意见,说和高广投合作,他损失了几个亿。”


胡浩龙的辩护人邓祥瑞律师认为:“陈平不具有向彭、胡二人行贿的现实理由和客观可能性;陈平的智邦公司对潍邦公司的入股是真实投资,彭、胡后来的借款是正常的资金拆借;尚达公司入股美世界公司,以及陈平公司收购尚达公司的股份是真实合法的股权交易。”


而出庭检察员则坚持原一审指控的观点,认为这近亿资金的辗转腾挪系彭、胡二人以“借款”、“投资款”的形式掩盖受贿犯罪的实质,应以受贿罪论处。


国企老总的私利:设关联公司“收钱”


澎湃新闻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彭、胡二人的尚达公司、潍邦公司,不止一次出现在多个被认定的受贿行为中。实际上,彭曙、胡浩龙设立、控制、入股的公司多达十数家,这些公司在其受贿期间,入账颇丰。


一审判决书称,在高广装公司承接广告塔业务的苏钢华,出资成立银鹰钢结构公司,让彭、胡占干股。高广装的广告塔业务分割成若干小工程,定向发包给银鹰钢公司。2005年至2008年,彭、胡控制的湖南三才广电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尚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为尚达公司)、湖南瀚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需要资金,彭、胡分4次从银鹰钢公司借款610万元,到2009年

12月,彭、胡共计归还181万元,尚余429万元,年底,苏钢华提出不用归还,用于冲抵近三年的好处费。此笔彭、胡被认定共受贿724万元。但二审中,辩护人辩称,彭、胡均有亲朋在银鹰钢公司任职,二人参与了公司管理,不能算受贿。


2006年,煌羚文化公司股东钟大兴为续租长株潭公路沿线的广告位,让彭、胡二人控制的尚达公司,到煌羚公司入干股。2007年、2008年,尚达公司收到汇款40万元。2010年,彭、胡控制的湖南湘和投资有限公司,收到100万元。


据一审判决书,另一笔高达2820万元的受贿,也是通过公司投资作“掩护”。


2005年,高广投投资1亿元建设湘潭县海棠路,县政府置换1000亩商住地块给高广投作回报。湘潭开发商胡迈鸿提出承揽海棠路项目,并由他负责溢价处理湘潭置换土地,所得收益与彭、胡平分,二人同意。2009年,胡迈鸿通过承揽工程和溢价出让土地共获利5000余万元。


而早在2005年底,由胡迈鸿出资2820万,加上彭、胡,三人合计筹资4000万元,通过彭、胡控制的北京千般鸿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后因故收购失败。2006年2月,时代科技公司陆续退还千般鸿泰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同年6月,胡迈鸿告知彭、胡,他的282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两人,两人表示同意。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表示,由于千般鸿泰公司与胡迈鸿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以及有退款770万元的事实,不能构成受贿。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家千般鸿泰公司在一审判决书中一笔1550万元的受贿中,也是关联公司。


2006年,高广房要开发金色比华利小区14亩土地。2007年2月,彭、胡以及彭江林商定,由彭、胡控制的千般鸿泰公司、彭江林控制的湖南雷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378万元,注册成立湖南高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达),参与该宗土地的公开拍卖,通过转让项目获取好处。事后,高广达果然顺利摘牌,2000余万元项目转让款打到了彭江林所有的公司和高广达公司账上。一审判决认定,彭、胡、彭江林三人此次共同受贿1550万元。


“错误地把自己定义为商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二审最后陈述时,彭曙说,“自己信仰缺失,修为出了问题。2000年调任高速公路集团以来,原本信心蛮足,以借款50万起家创办高广装公司,到现在公司拥有过亿资产。薪酬、收入不对称,就有了和别人投资办公司的想法……国企靠市场运作,但拥有行政资源。我错误地把自己定义为商人,造成公私不分,合法违法违纪不分,我诚恳接受法律制裁。我上缴了一个多亿的钱款,没有挥霍和浪费,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毁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最后总结,对于一审判决书上的15笔贪腐事实,彭曙对其中9笔受贿、胡浩龙对其中8笔受贿有异议,两人对其3500万元的贪污事实亦有异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庭审中,在提出对一审判决书有异议的问题时,彭曙针对其中4笔受贿提出,那是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冯伟林、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陈明宪等领导打招呼的结果,为他人谋利,并非他个人意图。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1的报道曾披露,要想拿到工程,必须要有领导打招呼,这在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中不是“潜规则”,几乎成为“显规则”。 陈明宪、冯伟林及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李晓希,以及一些手握权力的处长和项目经理们,都想方设法插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把工程当成“唐僧肉”,利用一切机会从中分“一杯羹”。由于陈明宪、冯伟林、邹和平、李晓希等人纷纷插手高速公路建设,常常出现同一个工程项目几个人都打招呼的情况,甚至闹出因分配不均领导之间互相告状的闹剧。


此次二审的法庭上,彭曙的辩护人提出,彭曙此前曾举报冯伟林、邹和平两名厅级干部,两人均已判无期徒刑,但没有认定彭曙立功。

检察员当庭回应称,经查证,彭曙举报的冯伟林老婆易杏玲受贿5万欧元,经查证是收受他人1万美元和10万澳元。冯伟林的落马实际是多条线索检举出来的。检察员倾向不认为是重大立功,是否构成一般立功,由法院决定;对于彭曙举报的邹和平等两人的线索,与实际情况不符。


检察员最后发表检察建议称,一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认为,胡、彭行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刑九》实施后,量刑上应该从旧兼从轻,希望二审法院能依法量处有期徒刑。(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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