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
|
|
开标记录表包含了唱标记录在内的在开标阶段发生的相关事宜,包括开标主持人、是否投异议、评标纪律等相关事宜,开标记录表是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该条规定是对招标投标法规关于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条件的补充。由于开标记录可能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所以本条规定了相应的除外条款。 |
|
|
|
|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
|
|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
|
|
本条是关于电子评标环境条件和组织程序的特别规定。开标除了依照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条件外,针对电子招标的特点,补充了电子招标需要的有效监控的评标条件;对于远程异地评标应当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即交易平台必须建立视频、音频、第三方切入监控等设施完善的具备保密条件的会务平台,通过会务平台满足有效监控和远程异地评标等功能的实现。 |
|
|
第二款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应当使用规定的交易平台,属于评委应当承担的义务;评审的对象是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的招标项目。一般指国有控股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法律没有对违反该行为设置责任条款;对于非强制类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项目,如评委评标是否可以下线评标,由于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由招标人预先约定。 |
|
|
第三款规定依据法定评标程序澄清说明补充的渠道也应当使用相同的交易平台交互信息数据。该款是对评委和投标人的限制性义务规定。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
|
|
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法定程序和义务;本条规定了提交评标报告的渠道。鉴于电子信息的可追溯性,以此可以准确确定公示的起始时间。 |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
|
|
本条是对条例的重要补充,一是条例规定了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本办法补充了应当公布中标结果。其中,中标候选人属于公示,表示还未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属于公布,表示中标人的确定。二是补充了在交易平台公示或公布相关信息,即程序补充了交易平台的媒体渠道。该条适用对象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其他资金性质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该条是本办法对招标人在中标阶段补充的义务性规定。 |
|
|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
|
|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
|
发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的权利,但通过法定管道发中标通知书是其义务。本条对招标人的该项权利做了符合电子招标特点的限制,即规定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传输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可以在线下同中标人就非实质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合同文本,但为了便于监督,签订合同应当在网上进行。该条同时规定了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的相应义务。 |
|
|
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
|
|
本条规定是对标法及其条例的补充,但属于提倡鼓励性质,因此没有强制性和相应法律责任。鉴于纸质招标文件的局限性,法规没有要求公布招标采购签订的合同履约情况信息,本办法鼓励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履约信息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我约束,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的监督。这对于加强对履约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有重要意义。 |
|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
|
|
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评审的有关规定,其程序有解密、开启、评审和发中标通知书 |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
|
|
条例赋予了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文件、开标程序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招标人答复的义务,本办法规定同条例的相应条款一致,但鉴于电子招投标的特点,补充了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约束条件,一是方便迅速。二是便于监督。 |
|
|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
|
|
|
|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
|
|
|
|
|
|
|
|
|
|
|
|
本条是对标法和条例的补充,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报告制度,但没有对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本条对归档的形式和内容作了规定,从公告至合同阶段的全部文件,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文件形式要求进行招标人电子签名,归档文件应当包含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特别是包含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号令)第六十五条书面报告内容中没有要求的合同。内容中第(七)项是兜底条款,适用于国家有规定的专业部门和行业。这非常有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履约的监督。 |
|
|
项义务性规定。本章的义务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其汇总表 |
|
|
[table=100%,#f9f9f9]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