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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应与采购需求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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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5 19:5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采购方式应与采购需求相匹配
2016年05月13日 09:4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案例回放◇◇◇
  2016年1月25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监控系统改造项目实施了政府采购,采购内容为变焦筒形网络摄像机等监控设备,共有4家单位投标,最终3家单位入围评分阶段,磋商小组依照综合结果推荐3家单位依次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文件要求“系统与学校保卫处可视化报警平台(宇视科技IASP-IS3.0)联网运行”,成交候选第一名供应商天津市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设备品牌为海康威视,经审阅其投标文件及询标,该公司承诺可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要求,其中包括可实现与校方现有系统的对接。采购人在评审现场未最终确认结果。1月29日,采购人对该公司所投设备进行了测试,经确认共有2项功能不能实现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技术要求,另有1项功能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双方均将书面意见传真至市采购中心。爱德公司表示,校方要求实现的对接方式为硬件对接,而已有系统不能安装任何软件,故其所投设备若满足以上功能,须另购买宇视科技的连接设备及软件(共计7万元),且宇视科技告知其开发周期为1年,导致该公司无法响应原定的工期,但以上要求未在磋商文件中提及。
  案例点评◇◇◇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本案中,采购人在成交候选排名确定后,要求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产品测试,违反了《条例》规定,属不当行为。
  其次,双方意见的分歧点在于新品牌与现有系统如何实现对接。磋商文件明确提出:第一,系统与学校保卫处可视化报警平台(宇视科技IASP-IS3.0)联网运行;第二,支持标准ONVIF协议及GB/T 28181国家标准与第三方厂家设备进行互通;第三,可合理接入校园原有IASP-IS3.0可视化报警平台,实现设备管理、实时监视、录像调阅、即时回放、报警推送,云台控制等功能;第四,采购人负责协调对接工作,确保开放接口协议、数据结构等与对接相关的所有资料,因对接工作需原系统提供商对原系统进行的开发及其费用不属于本项目采购范围。
  分析以上条款,系统对接方式是本项目能否实施的关键,而磋商文件并未具体约定对接方式。校方没有强调须为硬件对接,爱德公司投标方案为软件对接,故该公司称可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校方则表示不能在已有系统上安装任何软件。经与双方沟通,采购中心了解到,校方对于不同的对接方式是了解的,但未在磋商文件中详细表述。另外,磋商文件中约定“采购人负责协调对接工作”,但校方无法保证原设备厂商的配合,且从实际情况看,要求宇视科技为此次项目开发与海康威视对接的设备及软件,难度较大。按照“因对接工作需原系统提供商对原系统进行的开发及其费用不属于本项目采购范围”的表述,只有原系统所用产品才能完全满足磋商文件及采购人的隐含要求。因此,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并不适用于大多数产品,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不能实现其采购目的,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最后,结合以往采购项目来看,凡要求与现有系统进行对接的项目,往往会出现以上类似情况。一方面固然由于采购文件未将实际需求描述清楚,另一方面,采购方式与采购需求的不够匹配,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均要求,采购人应使用恰当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受理阶段提醒采购人选择适合其需求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林博宇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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