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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试论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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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1:4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住建部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通读此通知,以为有以下三点不妥:
一、仅针对跨地区企业
       不难理解,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发布此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为一件善举。可是此通知明确规定了那些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被监督管理和招标活动时,可以不必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可是对于未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却未做出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的原件,其本意一般是为了防范假借资质的行为或者给假借资质的行为增加难度。现实情况下,出借资质的行为大多发生在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身上,而本地企业相对较少。这是因为本地招标人一般很难核实跨地区的投标企业真实的资质情况,而本乡本土企业的情况相对容易核实。所以,住建部如此本末倒置的规定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二、未区分不同资金来源
       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行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的规定长期存在,也并不被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认为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而住建部如今一纸公文要求禁止此类行为,却又未明确禁令的适用范围,实在不妥。招标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政府投资(贷款、担保、补贴)项目、社会资金项目以及混合项目。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于未使用政府投资(贷款、担保、补贴)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何种资质证明文件,完全是招标人的自由,即便是住建部也无权禁止。

三、不符合行业监管的原则
       我国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是按照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实施的行业监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虽然由住建部总体负责,但是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是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的。比如水利施工项目由水利部门监管、公路施工项目由交通部门监管。那么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涉及所有建筑业企业在招标活动中是否提交资质证书原件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同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监管招标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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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25 11:49:02 |只看该作者
窃以为,跨地区这个概念就很容易引起歧义,跨省?跨市?跨县?现实当中存在某省下的地级市也要求备案的案例,对不属于本市管辖的建筑业企业也要求备案。
其次,很有可能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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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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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2:23: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动作好快,分析报告都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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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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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2:27:51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的规定,只是为了证书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而楼主以招标人的名义提出来的要求,是要证明资质证书的原件是真实有效的,我想,这方面主管部门也是爱莫能助,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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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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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2:34:33 |只看该作者
证明所有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原件是原件,作为主管部门,首先是做不到,其次,没有必要,再次,无聊透顶的证明,最后,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都喜欢审查原件,对原件是既爱又恨,主要是是由于可以否决投标、而不是详细的评审,评审已经变了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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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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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2:44:02 |只看该作者
通过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变得没有必要了,少了非常重要的一个“杀手锏”,恭喜各位以后少了这方面的烦恼,以后你们还是让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的其他方面去鸡蛋里挑骨头吧!当然啦,也要考虑评标时间普遍延长后,多负担一点点评审费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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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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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4:34:54 |只看该作者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监督管理和招标活动之间用的是“顿号”,说的不是一回事。个人理解招标活动中,不管是否跨地区均不得要求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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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
发表于 2016-5-25 14:5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最好扫一扫资质证书复印件上的二维码,看看里面的显示内容是啥。个人感觉扫描查询比提供原件内容丰富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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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5-25 15:02:05 |只看该作者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国家范本的评标办法正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3.5.1至3.5.4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摘抄国家范本的3.5.1-3.5.4资格审查资料如下: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若是严格按照国家范本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是评标委员会提出是否查验投标人的相关原件,而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从文件效力来讲,国家范本的文件效力等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比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这份部门规范性文件要高的多,因此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这份文件说了等于白说。
评标委员会需要查验原件的还是可以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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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5:15:57 |只看该作者
企业资质逐步都可以在住建部的网上或是当地的平台查询,所以查验原件变得也越来越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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