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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受伤”的总是财政部门?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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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1:36: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何“受伤”的总是财政部门?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7-07-05   宋勇
  
据报载,前不久,一家公司因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状告财政部门不作为一审胜诉。而今又有一家公司因家具采购项目状告财政部门却败诉。

读罢两篇法院裁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报道,身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者,的确有些按捺不住了:财政部门热心受理并慎重处理投诉事项,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维权,劳累奔波,却还要应对行政诉讼,耗费大量的精力,声誉与形象全面受损,负面影响不可低估,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怎么回事,为何受伤的总是“财政部门”?

从两起行政诉讼案来看,两家公司都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过程依法进行,合法有效。二者起诉的理由不同:前者“以财政部门不作为”为由,后者“以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为由。然而,前者抓住关键点: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了投诉。但财政部门将其投诉书又转给了采购单位,而投诉却没了下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又根据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二)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这里,财政部门存在过失行为,就是应当在转送投诉书时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因此,法院判决财政部门必须对投诉事项给予答复。而后者起诉直指财政部门,在送达文书程序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在处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上存在未列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事项,不足以认定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行为的根本违法,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显然,供应商投诉、起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切中要害,维护好权益,而不是仗着有相关法律规定“撑腰”,不管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否侵害了自身的权益,无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是否满意,不讲诚信,凭主观臆断,捕风捉影,颠倒是非,甚至没事找事,无理取闹,硬要“鸡蛋里找骨头”,“出出气”,“解解闷”,“理直气壮”地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依法对投诉事项又是核查,又是处理,“按下葫芦浮起了瓢”,才走东家,又来西家,你来我往,疲于被动应付,无形增大了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事实上,有些供应商“唯恐天下不乱”,反正“你不仁,我不义”,“我未中标,你也休想”,从而达到采购项目无法实施,采购需求难以满足,蓄意阻止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扰乱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最终目的。

由此类诉讼案件不难看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事项,切莫等闲视之,大可不必因细节失误而“受伤”,财政部门务必出色完成两大任务:

第一,先要做好“份内事”。其一,依法受理投诉。要认真审查投诉前是否质疑前置,投诉是否符合投诉条件:符合条件的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诉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其二,及时调查取证。在受理投诉后及时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三,审查相关证据,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特别注意的是,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要齐全。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和姓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注明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其五,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要求对方签署加盖公章的送达文书的回执证明,切不可因细节问题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其六,要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将投诉处理决定结果予以公告。这样,切不可因行政不作为授人以柄,从受理投诉到处理决定,做到及时、合法、有效,公开透明,以理服人,给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树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第二,财政部门还要做好“局外事”。

应对政府采购诉讼案件,对于财政部门来说,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如果有不足,“吃一堑,长一智”,有待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若是对方瞎起诉,乱告状,不仅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侵害的是自身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长期利益,损害的是诚信合法经营者形象,势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必将失去大好的采购市场发展机会而得不偿失。

财政部门应对诉讼时,要冷静审查其起诉之前是否就政府采购事项投诉在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举证,有的放矢,阐明事理,该谁管辖深入依法论证,据理剖析,积极行动,做好依法行政和学法知法用法的典范,无则加勉,给社会公众一个清正廉洁、高效透明的机关形象,相信法律自然还财政部门一个公道。(宋勇)
保存时间:2007-7-6 17:45:14
http://www.ccgp.gov.cn/purchief/detail.jsp?condition=94385

【色彩是转载者学习时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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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11 17:14:58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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