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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热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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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08:55: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
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将成为热点。也就是工程总承包。近日《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发布,确实有很多亮点和突破,大家充分讨论。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doc (33 KB, 下载次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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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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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08:58:33 |只看该作者
交通行业也在2015年出台了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均有涉及。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doc (34 KB, 下载次数: 2)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doc (63 KB, 下载次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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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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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09:06:4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重要意义
  (一)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
  (二)工程总承包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我省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首个工程总承包试点省份。自2010年以来,我省部分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从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可以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可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可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
  (三)推进工程总承包是建筑业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工程总承包,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从建筑大省到建筑强省的必由之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新常态下的新增长观”,努力创造条件,把工程总承包作为优先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加以推广。
  二、进一步完善工程总承包各项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积极实践,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工程总承包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四)优化工程发包制度
  1.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程项目的需求和特点,优先选择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企业。
  2.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经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3.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4.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制订。
  5.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6.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有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进行邀请招标。
  7.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设计技术方案、总承包组织管理方案、建安工程报价、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等。
  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招标人对承诺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8.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当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为同一人,互相之间不得有控股、参股、隶属或管理等利益关系。
  (五)优化工程分包制度
  9.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当在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可分包的范围、内容和分包商的资质条件、选择方式及程序。
  10.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
  11.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仅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完成。
  12.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13.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施工专业企业除建筑劳务外,不得再分包工程。
  14.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
  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分包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生产等承担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六)优化工程实施制度
  15.对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6.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7.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一栏,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18.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19.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可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七)优化监督管理制度
  2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可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工程总承包企业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其他栏目按照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填写。
  22.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法监督其履行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责任。
  三、切实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从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推行的角度出发,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着力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九)保证项目落地。国有投资项目要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工业化、BIM技术应用等要求,协同PPP模式的推广应用,每年在当地国有投资的建筑工业化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确定一定数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要要加强宣传,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
  (十)提升能力建设。要引导企业调整和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的工程总承包组织体系;要注重人才培养,造就一支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要建立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努力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十一)培育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是现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制度的高度融合和有效提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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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09:08:33 |只看该作者
个人提出一个建议,既然是楼主认为该文件有比较积极的探讨意义,欢迎说出自己的想法,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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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09:10:51 |只看该作者

名  称: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50714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2015-00667    主 题 词: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6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8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626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
  第九条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三)拟分包专项工程;
  (四)报价清单及说明;
  (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六)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七)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进行把关。
  项目法人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初步设计单位负责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按照项目法人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或者设计变更进行咨询核查。
  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依据有关规定程序选择社会化的监理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细化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拟定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环境保护措施、投资完成计划。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责任。由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应当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方案应当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较大变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交、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81日起施行。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中国交通报社,部法制司存档(1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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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09:13:22 |只看该作者
名  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51222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2015-01469    主 题 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12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2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12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2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和《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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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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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09:15:22 |只看该作者
初步分析,楼主在
工程总承包、尤其是交通工程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欢迎分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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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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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0:39:55 |只看该作者
谈不上专业,就是和大家分享资料,共同进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doc (405 KB, 下载次数: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14〕84号 (39 KB, 下载次数: 1)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doc (1.01 MB, 下载次数: 0) 工程总承包模式分类介绍.doc (129 KB, 下载次数: 1) 关于《建筑法》中“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释义】.doc (27 KB, 下载次数: 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关于工程总承包的规定.doc (24 KB, 下载次数: 1)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评标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33 KB, 下载次数: 1)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5]10号).doc (31 KB, 下载次数: 1) 关于征求《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 (56 KB, 下载次数: 1) 关于政府性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性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关问题的通 (28 KB, 下载次数: 1)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doc (25 KB, 下载次数: 0)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建市招函 (62 KB, 下载次数: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含条文说明)(GB/T50326-2006).pdf (445 KB, 下载次数: 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pdf (2.95 M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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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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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2:11:53 |只看该作者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
谈不上专业,就是和大家分享资料,共同进步
感谢。[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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