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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取消资格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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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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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10:44: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项目因第一中标候选人有违法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招标人如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否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以了?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此时也不能履约,能不能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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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5-12-7 11:54:02 |只看该作者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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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5-12-7 13:55:30 |只看该作者
发吧。第二名不干就找第三名吧。第三名不干就重新招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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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5-12-8 11:12:43 |只看该作者
一般招文都会写到第一名放弃或者什么,第二名为中标人。所以非招标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第二名
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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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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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2-8 11:14:53 |只看该作者
1,招标人此时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可以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

2,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此时也不能履约,能不能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这里楼主是不是表达有误? 投标保证金最迟签订合同后5日就要退还了,所以履约的问题投标保证金管不了,应该归履约保证金管。如果中标人无故不予签订合同,可以能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参见实施条例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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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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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1:28:06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哈 (2015-12-07 11:54) 
代楼主提问:那投标保证金是退呢,还是不退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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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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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2-8 11:35:2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代楼主提问:那投标保证金是退呢,还是不退呢?呵呵 (2015-12-08 11:28)
如果是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依法确定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就是中标人啦,它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与退还,这里实施条例第74条写的很清楚。

要注意的是跟它是第几中标候选人没有关系,只跟他是不是中标人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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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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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2-8 12:54: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老师的解答!追问一下,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项目中标,那么它不能履约算不算正当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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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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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2-8 16:44:48 |只看该作者

回 cxzyyy 的帖子

cxzyyy:谢谢各位老师的解答!追问一下,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项目中标,那么它不能履约算不算正当理由呢? (2015-12-08 12:54)
不算正当理由,投标文件是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要约依然是有效的,包括投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当然包括项目负责人。
再举个例子,某个企业同时投2个标,其投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恰巧2个项目它都中标了,那么他是否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签订合同,不和另外一个项目签订合同?而且理由是正当的??当然是不可以的。

你这里的履约应该是指签订合同吧?

另外,我也想请教下各位,这个情况现实中肯定是存在的,碰到的话应该如何处理?可否签订合同后变更项目负责人?
有一点我想应该是肯定的,那就是如果其坚持这个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可以追究其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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